站在税收立场思考中国风险投资基金组织形式选择
一、风险投资基金的投资者构成及其税负考虑
从国外风险投资的实践来看,风险投资基金的投资者可以分为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政府等。个人投资者主要指富有的个人和家庭,根据个人所得税超额累进税率的规定,其所得一般适用较高的个人所得税税率。机构投资者主要有养老、保险和捐赠等各类基金,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大型公司等,不同类型的机构投资者适用不同的税收政策。如根据美国税法规定,美国的大学基金如哈佛、耶鲁、斯坦福和普林斯顿等、社会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其他非赢利组织享受所得税免税待遇的机构,在获得不相关业务的应税所得(UBTI)时要依法缴纳所得税,但这种UBTI不包括来自于基金投资的股息、利息和资本利得,即这些免税机构投资于风险投资基金所获得的收益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政府作为风险资本供给者主要是为了促进风险投资行业的发展,对于税负的高低不会特别关注。
我国的风险投资业经过十多年的发展,资金来源渠道日趋多样化。除政府出资设立风险投资公司和政府引导基金外,资本实力雄厚的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以及富有的个人,也成为国内风险投资基金的重要资金提供者。同时,由于我国经济的高速增长,以及产业升级所带来的巨大机会,众多的国际投资者纷纷将新兴的中国市场纳入投资组合中,从而国外的投资者也成为我国基金的来源之一。由于以上投资者所承担的税收义务均具有显著的差异性,因此,需要结合不同投资者的纳税义务,来综合评价创业投资基金给投资者带来的实际税负。
二、不同组织形式风险投资基金的所得税税负比较
我国当前可供选择的风险投资基金的组织形式有公司制、有限合伙制和信托基金制三种,其所适用的税收政策也有较大差异。由于国内目前尚无针对信托制风险投资基金制定专门的税收政策,本文重点比较公司制风险投资基金和有限合伙制风险投资基金的税负差异。
1、在基金环节的税负比较。根据新《公司法》和《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公司制基金在基金环节应当就其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而依据新《合伙企业法》,如果基金每年将所得收益100%分配给合伙人,基金收益由合伙人分别缴税。具体来说,对于股息红利所得,公司制和有限合伙制基金都免征所得税,但公司制基金要对所取得的资本增值等收益缴纳25%的所得税,有限合伙制基金在取得这些收入时,如果将这些收入都予以分配,则由投资者分别缴税。与此同时,根据《关于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符合条件的公司制风险投资公司,可以其对外投资额的70%申请享受应纳税所得额抵扣,这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公司制基金的税负。如果按投资期限平均为3年计算,如果创投企业的年均内部收益率在19.35%以内,该创投企业即可免于缴纳所得税;而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不能享受该项所得税抵扣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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