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违法处罚的原因有哪些
1、非法集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并无专门针对“非法集资”的定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规定,非法集资行为主要涉及以下两个罪名: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私募基金管理人构成本罪的原因主要集中在未取得相关经营牌照擅自开展业务、将存款用于账外经营活动等。
集资诈骗罪
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诈骗方法进行非法集资,扰乱国家正常金融秩序,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且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在司法实践中的常见表现方式包括:集资后携带集资款潜逃的、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使用集资款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有其他行为拒不返回或无法返还集资款的。
2、非法经营证券业务
非法经营证券业务行为是非法经营罪的一种表现形式,指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业务,非法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具体的涉案行为在《证券法》中有较为详细的列举,如:买卖本咨询机构提供服务的上市公司股票,利用传播媒介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提供、传播虚假或误导投资者的信息等行为。值得注意的是,除了单位行为外,单位内部的员工的个人行为也有可能构成本罪。
3、承诺保本保收益
私募基金管理人除了在基金合同等产品文件中不能承诺保本保收益外,销售人员在向客户宣传推介产品时也不得作出类似承诺。
4、基金财产不独立,侵害投资者利益
基金财产独立要求基金管理人不能将基金财产与管理人自身的财产混同,要为不同基金分别开立账户,分别记账,独立核算。
5、虚构投资项目,骗取投资者资金
前阵子的“保壳大战”催生出了一批为“保壳”虚构投资项目的私募基金管理公司,从此次检查的处罚力度来看,证监会对本行为的打击程度相当之严厉。目前,在私募股权基金、创业投资基金备案过程中,要求基金管理人填写基金投资的具体公司,并且备案完成后的基金的投资方向应当于备案时填写一致。
设立私募基金需要的条件
1、名称应符合《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允许达到规模的投资企业名称使用“投资基金”字样。
2、名称中的行业用语可以使用“风险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投资基金”等字样。“北京”作为行政区划分允许在商号与行业用语之间使用。
3、基金型:投资基金公司“注册资本(出资数额)不低于5亿元,全部为货币形式出资,设立时实收资本(实际缴付的出资额)不低于1亿元;5年内注册资本按照公司章程(合伙协议书)承诺全部到位。”
4、单个投资者的投资额不低于1000万元(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不在本限制条款内)。
5、至少3名高管具备股权投基金管理运作经验或相关业务经验。
6、基金型企业的经营范围核定为:非证券业务的投资、投资管理、咨询。(基金型企业可申请从事上述经营范围以外的其他经营项目
私募基金给我们带来了很多的好处,也帮助很多个人和企业带来了大量的收益,我们在运用的时候,一定要合法合理。一旦违反了相关的私募基金的法律,将会受到很大处罚。了解更多的法律知识请上在线律师咨询网进行专业的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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