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EWS

新闻资讯

新闻资讯

私募基金合同规定条款包括哪些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私募基金合同规定的主要内容

第一条 前言和释义

1.1 前言

鉴于,1)为规范投资管理人与投资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明确投资管理人与投资人各自的权利、义务,更好地保护本合同签署各方的利益;2)为便于投资管理人统一集中管理各投资人的出资,独立运用自身的专业知识和判断力进行投资行为,增进各投资人的整体利益;本合同签署各方达成一致条款如下文所述。

1.2 释义

1.2.1 基金 

1.2.2 投资人 

1.2.3 投资管理人 

1.2.4 投资行为 

1.2.5 结算年度 

第二条 基金的基本情况

2.1 基金性质本基金为私募投资基金,是指投资人以契约的方式将自有资金交由投资管理人,由投资管理人将所有资金集合管理、对外投资的资产管理基金。

2.2 类别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

2.3 投资领域包括股票投资与其他投资。以股票投资为主。在条件满足的情况下,也可进行其他投资。其他投资的相关协议在条件满足时另行签订。

2.4 存续期限本基金存续期间为[五]年,自收到第一笔投资资金开始,到第五年的12月31日为止。

第三条 基金的管理

3.1 投资人的出资

3.1.1 投资人均需以现金[人民币]的形式出资。出资包括:(1)投资人初次投资或再投资时的出资;(2)在每一结算年度结束后以分得的利润的再投资。

3.1.2 人民币万元构成一份出资。每个投资人最低出资份。

3.2 基金的开户所有投资人的出资均放入投资管理人的专项资金账户,该账户的具体信息为:户名: 账号: 本资金账户仅供本基金项下募集资金及其投资收益存放之用,任何其他资金均不得存放或暂时存放于本资金账户。

3.3 管理权限投资管理人对账户有完全排他的管理权。投资管理人自主地进行投资行为,不受投资人的干扰与影响。投资人不得要求投资管理人按自己的意愿进行投资行为。对于投资管理人的投资行为,投资人仅有知情权与监督权。投资人监督权的行使不得妨碍投资管理人按照自己的意愿进行投资行为。

第四条 合同的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4.1 投资管理人姓名身份证号: 住所: 出生年月: 联系电话:

4.2 投资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4.2.1 投资管理人对账户有完全排他的管理权。投资管理人自主地进行投资行为,不受投资人的干扰与影响。投资人不得要求投资管理人按自己意愿进行投资行为。

4.2.2 为扩大基金规模,增加投资回报收益,投资管理人有权批准吸收新的投资人加入基金。其他投资人不得阻挠。

4.2.3 投资管理人有权单方面解除与任一投资人的协议。

4.2.4 投资管理人有权依据本协议决定每个结算年度的分配方案。

4.2.5 为基金的利益,投资管理人有权依法为基金融资。

4.2.6 投资管理人有权为基金的正常运转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

4.2.7 投资管理人能够作为投资人,将自有资金投入基金。

4.2.8 投资管理人需以自己所具有的专业知识与能力,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3 投资人:姓名: 身份证号: 住所: 出生年月: 联系电话:

4.4 投资人的权利与义务

4.4.1 投资人有权分享基金的财产收益,并在基金清算后分配剩余财产。

4.4.2 投资人有权在本合同第十条的情况下退出基金。

4.4.3 投资人有权向投资管理人索取每一期的基金具体报告。

4.4.4 投资人并不享有单方面解除合同的权利。

4.4.5 投资人应保证,其对于向基金投入的资金,有完全的权利进行处分,且该等资金投入股票市场或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投资领域并不会导致任何违法事由。

第五条 对外投资

5.1 投资范围

5.1.1 股票投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外]依法上市的股票、[外汇]、[期货]、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央行票据、可转换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其他金融工具。

5.1.2 其他投资经全体投资人一致同意,本基金还可进行其他投资,如非上市公司直接股权投资、各种房地产投资。其他投资协议由投资人与投资管理人另行签订。

5.2 投资目标、理念、策略和限制等内容。

第六条 基金的融资投资管理人可根据投资需要进行融资。具体的融资方法由投资管理人确定。包括吸收新投资人、借款。

第七条 基金的费用及税收

7.1 基金的费用

7.1.1 基金费用的各类包括:(1)与基金相关的聘请律师费用、会计师费用或其他专业机构、人士之费用;(2)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3)基金的银行转账费用;(4)投资管理人因履行投资行为而发生之其他费用。

7.1.2 费用的承担基金费用均由本基金项下的整体资产承担。以基金项下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每个月支付一次,由投资管理人自动扣除。

7.2 本合同中的各主体,应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第八条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8.1 基金的收益基金的收益以结算[年]度为单位时间计算,每个结算年度自1月1日起到12月31日止。第一个结算年度自首次开始对外投资日起到当年12月31日止。

8.2 收益的分配每个结算年度结束后的十日内,投资管理人应当将决定本结算年度的分配方案。每个结算年度可分配收益的30%为投资管理人所有,收益的70%按投资比例分配给投资人。

第九条 基金信息的批露投资管理人应定期披露账户信息,向投资人汇报投资情况。每个月应编制一次账户的具体报告。

第十条 退出机制投资人出资后,在基金存续期限界满前,不得要求退回出资。本合同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况除外。

第十一条 基金合同的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私募基金综合法规

1、《证券法》

重点条款:第三条 本法所称证券是指代表特定的财产权益,可均分且可转让或者交易的凭证或者投资性合同。

私募基金属于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监管

2、《信托法》

重点条款:第二条 本法所称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私募基金的法律本质属于信托关系

3、《证券投资基金法》

重点条款:第八十七条 非公开募集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合格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二百人。前款所称合格投资者,是指达到规定资产规模或者收入水平,并且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其基金份额认购金额不低于规定限额的单位和个人。2013年6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的《证券投资基金法》在加大基金持有人保护力度的同时,首次将非公开募集基金(私募基金)纳入调整范围,这意味着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获得合法地位。

4、《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重点条款: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私募基金财产的投资包括买卖股票、股权、债券、期货、期权、基金份额及投资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标的。非公开募集资金,以进行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其登记备案、资金募集和投资运作适用本办法。

私募基金可以采用合伙企业、公司以及契约等方式设立。

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重点条款: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基金信息,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公开披露或者变相公开披露;

(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对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四)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五)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六)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七)采用不具有可比性、公平性、准确性、权威性的数据来源和方法进行业绩比较,任意使用“业绩最佳”、“规模最大”等相关措辞;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中国基金业协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投资者可以登录中国基金业协会指定的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备份平台进行信息查询。私募基金公开披露信息有变相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宣传的嫌疑。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讲解的关于私募基金合同规定条款的相关法律知识。通过上文的介绍,我们知道了私募基金合同规定的条款内容的具体规定有哪些,这样我们就能按照法律规定签订私募基金合同了。希望能帮到大家,了解更多的法律知识请上在线律师咨询网进行专业的咨询。

本文由在线律师咨询网发布,不代表法律援助中心网立场,转载联系作者并注明出处:https://www.flyzzx.com/

在线客服
联系方式

热线电话

12348

上班时间

周一到周五

微信号

weixin

二维码
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