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纠纷解决机制有哪些
私募基金纠纷解决机制有哪些
1、到法院进行诉讼
我国目前存在私募基金与“非法集资”的边缘界定困难的现象。就私募基金与“非法集资”的红线,在“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筹集资金”等特征中很难做出严格区分,尤其近年来发生了一些私募股权基金涉嫌非法集资类案件,因此,私募基金纠纷发生时,投资者往往也会寻求刑事、民事双重救济手段来维护权益。然而实践中,各地公安机构对非法集资案件的立案标准亦不统一,投资者能否通过此种手段获得积极也具有了极大不确定性。
2、通过召开合伙人会议达成和解
有限合伙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纠纷中最常见的形式。在这种形式下,除了上述救济途径外,投资者可以通过召开合伙人会议的方式寻求救济:召开合伙人会议是有限合伙人的基本权利之一。有限合伙人参与合伙事务的界限主要在其不能控制企业的日常决策和管理,即不得执行有限合伙事务,但《合伙企业法》对于合伙人会议制度并未做出限制性规定。从实践来看,合伙协议中通常约定了合伙人会议制度,有限合伙人可通过召开合伙人会议行使《合伙企业法》赋予的权利,如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等,亦可按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经由全体合伙人同意后退伙或解散合伙企业,通过清算程序实现资金的退出。在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纠纷中,有限合伙协议往往成为矛盾集中所在;对于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纠纷的解决,事实上有赖于裁判者对有限合伙协议的妥当解读,对有限合伙协议外在约定内容的通盘准确理解,以及对有限合伙协议背后契约精神的保护、合理交易期待的限制、“类信托”式管理义务的纠问和行业规则的建立。
3、在签订合同时在合同中约定
根据《私募基金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私募基金应当由基金托管人托管。基金合同约定私募基金不进行托管的,应当在基金合同中明确保障私募基金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纠纷解决机制。因而双方当事人可以再合同中约定当发生纠纷时是可以通过和解、仲裁等方式解决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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