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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管理人直接投资的范围有哪些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一、私募基金管理人直接投资的范围有哪些

根据《私募监管暂行办法》的规定,私募基金可投资于股票、股权、债券、期货、期权、基金份额以及投资合同约定的如红酒、艺术品等其他投资标的。

禁止业务:

1、发放贷款;

2、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

3、为投资企业以外的企业提供担保;

4、承诺投资收益;

5、通过广告等公开方式招揽投资咨询客户。

二、私募基金的类型

(一)主要投资于公开交易证券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1)股票类基金。主要投资于股票。

(2)债券类基金。主要投资于标准化的债券、非标准化的债券如委托贷款等。

(3)货币市场基金。主要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

(4)混合类基金。投资标的包括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但无明确的主要投资方向。

(5)资产证券化基金。主要投资于房地产、商品、贷款等资产证券化产品。

(6)衍生品基金。主要投资于期货、期权等金融衍生品。

(7)多资产基金。无限定的主要投资标的,主要投资股票、债权和货币市场工具外的其他金融产品。

(8)对冲基金(或绝对收益基金)。基金合同不限制投资标的,也不跟踪业绩比较基准,以为客户提供绝对收益作为投资策略。

(9)基金中的基金(FOF)。投资于其他证券投资基金、证券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理财计划、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等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或备案发行的金融产品。

(二)主要投资于非公开交易股权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包括创业投资基金);

(1)成长基金。投资于成长阶段企业。

(2)并购基金。主要以控股方式投资于稳定成长期的企业,这些企业通常可以提供连续三年以上的反映盈利能力或潜力的财务报表,通过企业内部重组和行业整合来帮助被收购企业确立市场地位。

(3)重整基金。专注于为陷入财务危机的企业提供财务拯救。

(4)夹层基金。通常以股债结合的形式投资处于稳定成长期而上市之前的企业。

(5)房地产基金。直接投资于房地产相关项目以获取收益。

(6)基础设施基金。投资于基础设施项目。

(7)母基金。投资于其他基金、集合计划、专项资金等。

三、设立私募基金需要满足的条件

1、名称应符合《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允许达到规模的投资企业名称使用“投资基金”字样。

2、名称中的行业用语可以使用“风险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投资基金”等字样。“北京”作为行政区划分允许在商号与行业用语之间使用。

3、基金型:投资基金公司“注册资本(出资数额)不低于5亿元,全部为货币形式出资,设立时实收资本(实际缴付的出资额)不低于1亿元;5年内注册资本按照公司章程(合伙协议书)承诺全部到位。”

4、单个投资者的投资额不低于1000万元(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不在本限制条款内)。

5、至少3名高管具备股权投基金管理运作经验或相关业务经验。

6、基金型企业的经营范围核定为:非证券业务的投资、投资管理、咨询。(基金型企业可申请从事上述经营范围以外的其他经营项目,但不得从事下列业务:

(1)发放贷款;

(2)公开交易证券类投资或金融衍生品交易;

(3)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

(4)对除被投资企业以外的企业提供担保。

7、管理型基金公司:投资基金管理“注册资本(出资数额)不低于3000万元,全部为货币形式出资,设立时实收资本(实际缴付的出资额)”。

8、单个投资者的投资额不低于100万元(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不在本限制条款内)。

9、至少3名高管具备股权投基金管理运作经验或相关业务经验。

10、管理型基金企业的经营范围核定为:非证券业务的投资、投资管理、咨询。

以上就是在线律师咨询网小编对于私募基金投资的相关知识的具体介绍,对于私募基金的投资也是存在相关的风险,进行投资的时候也是需要考虑一定的要素,所以如果对于该方面的投资存在任何的疑问,欢迎到在线律师咨询网进行咨询,会有专业律师进行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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