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18F章:旅游业赔偿基金(特惠赔偿申领程序)规则
发布部门:香港特别行政区发布文号:赋权条文版本日期30/06/1997
(第218章第32G(1)条)
[1994年1月21日]1994年第78号法律公告
(本为1993年第472号法律公告)
注:
1.本规则的实施受1997年第128号法律公告第7条影响。该条转录如下:
“7.过渡性条文
(1)就在修订规则生效日期前在外游费方面蒙受的损失而提出的特惠赔偿申请,须犹如修订规则并未订立般而予以裁定。
(2)在本条中,“修订规则”(AmendmentRules)指《1997年旅游业赔偿基金(特惠赔偿额及罚款)(修订)规则》(1997年第129号法律公告)及《1997年旅游业赔偿基金(特惠赔偿申领程序)(修订)规则》(1997年第128号法律公告)。”。
2.1997年第128号法律公告及1997年第129号法律公告自1997年4月4日起实施。
第1条(已失时效而略去)版本日期30/06/1997
(已失时效而略去)
第2条释义版本日期30/06/1997
在本规则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申请”、“申请书”(application)指特惠赔偿的申请、申请书;(1997年第128号法律公告)
“有关开支”(relevantexpenses)指《旅游业赔偿基金(特惠赔偿额及罚款)规则》(第218章,附属法例)第5C条所述的开支;(1996年第103号法律公告)
“判决”、“判决书”(judgment)指香港法院作出的缴付款项的判决、判决书,包括根据《小额钱债审裁处条例》(第338章)作出的裁断、裁断书;
“指明款额”(specifedamount)指当其时根据《旅游业赔偿基金(特惠赔偿额及罚款)规则》(第218章,附属法例)第4(2)条所指明的款额;(1997年第128号法律公告)
“损失”(loss)指《旅游业赔偿基金(特惠赔偿额及罚款)规则》(第218章,附属法例)第3或5A条所述的损失;(1996年第103号法律公告)
“意外”(accident)指《旅游业赔偿基金(特惠赔偿额及罚款)规则》(第218章,附属法例)第5A条所述的意外;(1996年第103号法律公告)
“债权证明表”(proofofdebt)─
(a)就领有牌照的公司根据《公司条例》(第32章)清盘而言,指交付或送交清盘人的债权证明表;或
(b)就已获发给牌照的旅行代理商的破产而言,指根据《债权证明规则》(第6章,附属法例)交付或送交破产管理署署长或受托人的债权证明表;
“简化程序”(simplifiedprocedure)指第3A条所述的申请特惠赔偿的程序。(1997年第128号法律公告)
第3条申请特惠赔偿版本日期30/06/1997
(1)申请可由下列人士就任何损失提出─(1997年第128号法律公告)
(a)蒙受损失的外游旅客;
(b)他的遗产代理人;或
(c)任何获他书面授权的人。
(2)(由1997年第128号法律公告废除)
(3)除第3A条另有规定外,申请书须─(1997年第128号法律公告)
(a)须附有已加盖印花或已由印花盖印机加盖印花的有关外游费收据正本,显示已就外游费缴付赔偿基金征费;或附有该收据的副本,而该副本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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