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托管人由谁来承担
基金托管人由谁来承担
基金托管人又称基金保管人,是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在证券投资基金运作中承担资产保管、交易监督、信息披露、资金清算与会计核算等相应职责的当事人。基金托管人是基金持有人权益的代表,通常由有实力的商业银行或信托投资公司担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签订托管协议。在托管协议规定的范围内履行自己的职责并收取一定的报酬。
在实践中,基金管理公司作为发起人与托管人共同签订基金契约和托管协议,并有权决定基金托管人的选聘,还有权撤换基金托管人,那么,基金托管人到底是接受谁的委托?是基金持有人还是基金管理人?这种模糊安排让基金托管人丧失了独立性,很难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利益,法律赋予其的监督责任也就付之阙如。
当上投摩根“老鼠仓”事发后,按照该基金合同中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托管人“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但作为托管人的建设银行一直对此不予置评,导致最终沦为被告。这背后就是基金托管人监管意识和责任意识的缺失。
按国际惯例,契约型基金必须具备四方当事人,即基金持有人、基金受托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保管人。我们的托管把受托人和保管人这两个角色合二为一,并美其名曰“托管人”。虽然国外也有这种先例,但在目前中国模糊的法律安排和缺乏有效激励约束机制的条件下,托管人“轻监督、重保管”也就不足为奇了。虽然基金业发展至今出现了不少黑幕,但从未有一家托管银行提出质疑,每年的托管人报告一直是千篇一律。
在制度建设上,德国和印度的经验都值得我们借鉴。德国的基金托管人除了保护基金资产之外,还连同德国联邦银行委员会对基金管理人监督,而且任何一方都可以对基金管理人违反投资者利益的行为进行起诉,这与建设银行对基金经理违规行为的保持沉默形成了鲜明的对比。最重要的是德国把基金托管人的选择权交由监管机构,这事实上将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可能的利益交易切断,有助于保护基金持有者的利益。
基金托管人既然能获取一定的报酬,自然也会履行相关的职责。
基金托管人的主要职责有:
1.安全保管基金的全部资产;
2.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并负责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
3.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法违规的,不予执行,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价格;
5.保存基金的会计帐册、记录15年以上;
6.出具基金业绩报告,提供基金托管情况,并向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7.基金章程或基金契约、托管协议规定的其他职责。
基金托管人履行了职责,就有相应的权利。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主要有:
①保管基金的资产;
②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③获取基金托管费用。
权利和义务都是息息相关的,有义务就有权利。
总之,无论是使用哪种模式方法,基金托管人最重要的工作都是最大程度地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利益,并通过合理的制度安排划清基金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以上就是本文的全部内容了,如果您还有问题,欢迎到在线律师咨询网进行在线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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