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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所得税会计模式有哪些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1、会计和税收是经济领域中的两个不同分支,分别有着不同的要求,各自的规范对象也不同。财务会计与所得税会计在以下许多方面存在差异:

(1)二者目标不同,依据也不同。财务会计向会计信息需求者提供真实、客观、公允反映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财务报告,满足微观企业投资者和经营管理者的需要,主要依据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法规、制度;而所得税会计是为保证财政收入,调节经济,公平社会分配,满足宏观经济管理的需要,依据税法进行。

(2)核算基础不同。财务会计以权责发生制、稳健原则为核算基础。以应收、应付作为确认收入和费用的标准,使收入与费用配比,合理确定各期经营成果,使会计信息更为准确、相关和适用,并允许企业在处理具体会计业务时持保守态度,预计可能的损失和费用,而不计可能的收益,以防范风险,确认企业的收益稳妥实现。所得税会计则主要以收付实现制为核算基础,以现金的实际收入或付出作为收人和费用的确认标准,操作简便,并可防止纳税人的偷漏税行为。税法为保证税收,一般不采纳有不确定性的核算原则,不承认预提准备或只承认有限标准的预提。

(3)核算范围不同。财务会计核算的是会计主体的全部资金运动,包括资金的投入、循环、周转、退出等过程。而所得税会计核算的是企业部分资金运动,即由税款的形式、计算和缴纳所引起的资金运动。由于财务会计与所得税会计存在以上诸多不同,所以其核算结果包含的内容、数额和时间不同,如果强求会计准则与税收法规一致,使会计核算实现两者的兼顾,事实上是十分困难的,而且必然会影响会计信息的微观决策价值,甚至会损害其客观性,使之不能真正反映企业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

2、财务会计与所得税会计统一存在许多缺陷。在所得税的会计处理中,会计收益与应税收益一致,只适应于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宏观经济运行机制。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这种会计模式具有明显的局限性:

(1)滞后性。由于财务会计处于税法和相关法律的稳定性约束下,对变化的环境缺乏反映的手段,在会计方法选择上不具灵活性,因而此模式的账务处理对经济变化发展反映滞后。

(2)多变性。由于其强调会计收益与应税收益的统一,因此,要求会计制度随着税法和相关法律的变革而相应调整,使会计核算方法缺乏相对的稳定性。

(3)提供的信息失实,无论对国家的宏观决策管理还是对企业的微观决策管理都不利。由于我国长期实行保证财政收入增长和宏观经济稳定的政策,造成企业长期性成本补偿不足,利润偏高。企业以应税收益缴税和分配,实际上不是收益分配,而是资金返还,使企业不自觉地处于自我清算之中。从微观上看,一方面造成企业资金紧张,流动资金匮乏,固定资产老化,再生产能力萎缩;另一方面,使财务指标失实,导致管理人员决策失误。从宏观上看,会造成财政收入虚增,国民收入超分配,对通货膨胀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3、所得税会计独立是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现代企业制度要求企业具有核算和理财方面的充分自主权,以满足信息的有用性和管理的灵活性,使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和自我约束的经济实体。在现代企业制度下,国家与企业之间的经济关系主要通过税务关系体现,通过公司法、税法等来调节。两权分离要求会计准则的制定应从会计工作本身规律入手,从服务企业的立场出发,兼顾股东、债权人、企业管理者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而不能只满足国家利益的需要。政府行政管理职能软化和税法等法律硬化,国家作为宏观管理者,要求企业依法纳税,承担纳税义务。因此税法与会计准则、会计制度的差异必然会加大,客观上要求建立起所得税会计来处理这种差异。

4、所得税会计独立是发展完善我国会计理论体系的必然要求。财务会计与所得税会计统一的会计模式制约了财务会计理论的发展。一方面,由于我国税法的不健全和多变性,会计跟着财政税收制度的变化走,成为解释及执行税收政策的工具,影响到会计信息的一致性,使会计理论处于不稳定、不规范的状态,同时给会计教学工作也带来一定的困难。另一方面,会计理论研究及其应用也由于考虑到国家财政承受能力而停滞不前或难以应用。会计准则脱离税法限制,可使会计理论研究围绕其目标,按其内在规律进行。随着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实施与完善,以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为依据的财务会计逐渐形成稳定、独立的会计学科。与此同时,随着新税法的颁布与实施,建立并发展独立的所得税会计,有利于扩充和完善我国会计学科体系。这些将推动我国会计理论向规范化、科学化、国际化、现代化的发展。

5、所得税会计独立是促进我国对外经济发展的需要。随着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对外经济贸易的增长,以及贸易合作范围的扩大,要求会计信息具有国际可比性。我国现行会计准则与通行的国际惯例之间具有很大的差距,会计准则完全依从于税法规定,会极大地影响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惯例的接轨,不利于我国进一步对外开放。

但是在我国目前的社会经济条件下,实行两者完全分离除了会增加操作成本外,还存在其他许多困难。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经济体制上。目前我国的市场经济尚不完善,政府在资源配置中仍起着很大作用,股份制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较低,企业还没有成为真正意义上的市场主体。政府职能的转变以及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还需要一个较长的过程。总之,我国目前还不具备实行财务会计与所得税会计完全分离的经济制度基础。

2、制度法规上。完备的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可以保证财务会计为税收提供可靠、及时的会计信息,为所得税会计实施打下良好的基础,而健全完善的税收法规能使所得税会计有法可依。然而目前我国具体会计准则少,实施范围有限。税法与财务会计法规体系还没完全独立,所得税法比较简单,刚性不强,不能自成一体。这些都不利于财务会计与所得税会计的分离与发展。

3、会计人员和税务工作现状。财务会计与所得税会计分离,客观上增加了税款计算、纳税申报和税收征管的难度和工作量。目前,我国会计人员素质普遍不高,再加上会计操作手段相对落后,难以适应所得税会计独立后的会计工作需要。虽然新税制中规定了纳税代理制度,但由于我国税务中介机构和注册会计师数量严重不足,纳税代理制度要在实际工作中推行,尚须时日。税收稽管工作也需很大的改进。

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要求选择财务会计与所得税会计分离的模式,但是目前两者完全分离的难度很大。在这种情况下,我国宜实行财务会计与所得税会计适度分离的模式,即对财务会计与所得税会计之间的差异进行合理的控制,在两者差异的基础上注意相互协调,控制差异过大。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有着不同于资本主义国家的特点。国家在整个经济中投资比重大占主导地位,投资利益主要集中于国家利益,财务会计法规必然要以维护国家利益为主。这与税收法规的服务目标一致。同时我国会计准则由财政部制定,这些也为实行财务会计与所得税会计的差异协调提供了可能。

实行财务会计与所得税会计的适度分离,应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1、制定税法时应考虑会计准则的合理性,在收入、费用、利润等要素的确认和内容构成上,应尽量与会计准则相近,以便于调整工作,减少操作成本。

2、会计准则在制定过程中,要在保证会计工作规范化、科学化的同时,应兼顾税法的一些特殊规定,以利于两者的协调。

3、会计准则要具体化,尽量缩小会计政策的选择范围,这不仅有利于简化应税收益与会计收益的差异调整和税款计算,而且有利于提高会计信息的可比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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