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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网约车新规征求意见稿全文规定
广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各方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是指依法取得营运资格,根据乘客通过网络服务平台提出的预约申请,提供非巡游的客运服务,按照行驶里程、时间或者约定计费的7座及以下乘用车。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网约车经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第四条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
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规范化管理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
网约车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网约车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网约车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办法。花都区、番禺区、南沙区、增城区、从化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网约车管理工作。
市城市客运管理机构负责实施本市网约车日常管理和监督工作。花都区、番禺区、南沙区、增城区、从化区城市客运管理机构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网约车日常管理和监督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约车实施相关监督管理。
第二章经营许可
第六条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向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企业注册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首次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申请者应当按照《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
企业注册地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申请者应当提交已取得企业注册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和线下服务能力材料。
第七条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于网约车经营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并在《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中明确经营范围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区域为本市行政区域。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8年。
第八条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除应当符合《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车身长度大于4.60米,车身宽度大于1.70米,车身高度大于1.42米;配置ABS防抱死制动系统、前排座位安全气囊和前、后座安全带;采用自然吸气发动机的车辆,排量不小于1950毫升;采用增压发动机的车辆,排量不小于1750毫升且发动机功率不小于110千瓦;新能源车还应当配有EBD电子制动力分配系统。
(二)取得本市公安部门核发的车辆行驶证,且初次注册登记取得《机动车行驶证》之日至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之日未满1年。
(三)外观颜色和车辆标识应当明显区分于巡游出租汽车(以下简称“巡游车”),不得安装顶灯、空载灯等巡游车服务设施设备。
(四)按政府监管平台接入技术要求,将车辆卫星定位装置相关数据直接接入政府监管平台,实现数据实时共享。
第九条符合条件的车辆,可以由车辆所有者向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并符合以下条件:
(一)车辆所有者为企业法人的,近1年未发生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二)车辆所有者为个人的,已取得本市网约车驾驶员从业资格,且名下无尚在经营使用期内的网约车。
个人再次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近3年网约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结果无A级及以下等级。
第十条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申请表》;
(二)本市核发的《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复印件;
(三)安装配置符合条件的技术装置的证明,车辆配置ABS防抱死制动系统、EBD电子制动力分配系统、前排座位安全气囊和前、后座安全带等安全技术设备的说明材料;
(四)车辆彩色照片2张及照片电子文档;
(五)车辆所有者为企业法人的,应当提交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属于分支机构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近1年无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说明;
(六)车辆所有者为个人的,应当提交车辆所有者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本市核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复印件;
(七)车辆所有者委托网约车平台公司代为提出申请的,还应当提供双方签订的有效委托协议。
申请者应当提供相关证件的原件供核查。
第十一条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对审核通过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车辆初审证明》,证明有效期为60日。
第十二条车辆所有者或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持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发放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车辆初审证明》,向市公安交警部门申请将车辆使用性质变更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
第十三条车辆使用性质变更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后,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审核,对符合条件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第十四条网约车车辆所有者《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吊销、撤销或注销的,应当退出营运,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注销相应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并配合市公安交警部门做好车辆使用性质变更。
第十五条个人继承在本市登记的小客车的,继承人可以在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并变更《机动车行驶证》后,向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变更。
企业法人合并、分立或者变更经营主体名称的,应当在变更《机动车行驶证》后,向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变更。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变更申请后,20日内作出许可变更或不予许可变更的决定。
第十六条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除应当符合《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男性年龄在60周岁以下,女性年龄在55周岁以下,初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的公民;
(二)具有本市公安部门核发的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
第十七条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申请表》;
(二)身份证、《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
(三)初中以上或同等学历证书复印件;
(四)本市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的近1年内体检报告复印件;
(五)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无暴力犯罪记录的承诺材料原件;
(六)驾驶员委托网约车平台公司代为提出申请的,还应当提供双方签订的有效委托协议。
申请者应当提供相关证件的原件供核查。
第十八条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条件核查并按《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考核后,为符合条件且考核合格的驾驶员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已取得巡游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的,在注销注册后,可直接申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第十九条网约车驾驶员与网约车平台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或协议后,通过网约车平台公司向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报备完成注销注册时,报备信息包括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信息、与网约车平台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或协议的证明等。
网约车驾驶员注销注册后,不得继续在原注册的网约车平台公司从事网约车服务。
第三章经营服务管理
第二十条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保证运营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权益,除应当遵守《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保证网络服务平台安全、稳定运行。
(二)将车辆相关信息向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报备,报备信息内容包括车辆技术状况、安全性能情况及车辆保险购买情况等。不得接入其他营运车辆或非营运车辆从事或变相从事网约车运营。
(三)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或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驾驶员已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网约车平台公司与驾驶员应当协商签订劳动合同或协议;驾驶员未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依法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
(四)将驾驶员相关信息向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报备,报备信息内容包括劳动合同或协议签订情况、岗前培训和日常教育情况等。
(五)明确服务质量标准,公布投诉电话等投诉受理渠道及投诉办结时限。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及时处理乘客投诉,按规定时限将投诉处理结果告知乘客,并建立投诉处理相关档案,接受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城市客运管理机构或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抽检查核。
(六)将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员相关信息及营运信息实时共享至政府监管平台,并接收监管部门反馈的管理信息。
(七)加强对车辆和驾驶员的管理,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车辆和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车辆和驾驶员一致,并将车辆和驾驶员对应信息向政府监管平台报备。
(八)做好网约车车辆安全监管及驾驶员安全驾驶教育工作,督促网约车驾驶员按规定开展车辆安全性能检测,定期开展驾驶员安全驾驶教育工作;网约车车辆交通违法未处理达3宗、网约车驾驶员《机动车驾驶证》记满12分或为非正常状态的,应当立即做好停止网约车车辆、驾驶员运营服务管理工作。待网约车车辆、驾驶员交通违法行为处理完毕、《机动车驾驶证》状态正常后,方可恢复网约车车辆、驾驶员运营服务。
(九)合理确定网约车运价水平和结构,并按照明码标价有关规定在网约车平台公司官网和客户端应用程序对收费标准和服务价格进行明示。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利用市场优势地位侵害乘客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向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企业注册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首次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申请者应当按照《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如果你情况比较复杂,在线律师咨询网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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