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宝马肇事案被告被鉴定为急性精神障碍
"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这个相对生僻的词语随着一份司法精神鉴定备受关注。8月31日,“南京6·20宝-马车肇事案”犯罪嫌疑人王*进被司法鉴定为作案时患有“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具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那么为什么会被鉴定为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呢?下面小编将带您详细了解事件起因经过。
宝-马车高速闯红灯肇事
2015年6月20日13点53分,在南京市秦淮区石杨路与友谊河路交会处,一辆宝-马牌轿车由西向东撞上一辆由南向西左转行驶的马自达牌轿车。
案发十字路口西北角的监控探头拍摄到了现场画面:东西向车辆正在等红灯,南北向转弯车辆开始行驶,13点53分19秒,一辆黄色出租车出现在画面中,后面紧跟一辆公交车,都是由北向东左转弯。这两辆车行驶到路口中心时,一辆蓝色马自达轿车进入画面,已经被撞得面目全非,随后一辆银灰色宝-马车从公交车前方驶过,撞到出租车、旋转多圈后,停在路口东侧道路中心隔离带上,而被撞的马自达轿车由于惯性再次撞在公交车中间位置。
一辆出租车的行车记录仪从正面记录了案发经过。车祸发生前,宝-马车自西向东行驶,速度非常快,相邻车道的车辆都停车等信号灯。宝-马极速冲向路中央,自南向西左转的马自达被拦腰撞上,马自达散落的零部件随即又撞击到周边其他车辆。
120急救车到达后,确认马自达轿车司机和乘客已不幸身亡。
肇事司机被抓嘴咬民警
南京市公安局交管局第二大队交警李-均是第一个到达现场的交警,公交车司机向交警指出了肇事车辆。李-均说,当时宝-马车安全气囊上有血迹,证明司机也受了伤,但人却不见了。交警立即展开搜索,并很快有了结果,附近一处工地的工人告诉民警,有一个满脸是血的人闯进了工地。
经民警初步调查,这名男子就是肇事宝-马车司机王*进。民警立即叫来了急救车,在此过程中,王*进有用嘴咬和打民警的行为。
6月21日,王*进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警方刑事拘留。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对王*进的血液和尿液进行了检验。检测结果显示,王*进当时没有毒驾和酒驾。
警方还对王*进的DNA与肇事宝-马车安全气囊上残留血迹的DNA进行了对比鉴定,结果完全相符,所以排除了顶包嫌疑,确定犯罪嫌疑人就是王*进本人。
案发时车辆时速195.2公里
6月24日,鉴定结果显示,王*进驾驶车辆案发时车速高达每小时195.2公里,是该路段限速每小时60公里的3倍多。而且王*进在直行、左转信号均为红灯的状态下,从左转弯车道直行通过路口,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王*进接受民警讯问时表示,平时在高速公路上开车最高时速为120到140公里,市内大约70到80公里。事发时不知道车速有多快,只是觉得提速时头往后仰。
7月4日,南京市秦淮区检察院以涉嫌交通肇事罪对王*进批准逮捕。
鉴定为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
7月初,根据犯罪嫌疑人肇事前后异常表现,同时根据秦淮区人民检察院的要求,以及王*进妻子委托辩护律师的申请,南京警方委托南京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对王*进“是否患有精神疾病,作案时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进行司法鉴定。
8月31日,南京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王*进作案时患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在法律能力评定方面,鉴定意见书显示,王*进开车目的虽有诸如“就是想转转”“坐在车里等不如开着转转”的交代,但也有开车前突然感觉周围如梦境、感觉“不走就走不掉了”以及案后莫名地称妻妹被杀等精神病性症状的交代,故认定本次驾车有受疾病影响的成分。依据《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指南》,评定犯罪嫌疑人王*进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精神鉴定结果影响责任认定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诉讼法学研究院副院长顾*忠表示:“办案机关、办案人员发现,以及本人提出或者家属、律师提出存在这样的问题,再结合案发时行为举止反常、异常等综合考虑,有可能存在精神疾病的话,就可以启动这种精神疾病的鉴定。”
顾*忠介绍,司法精神病学鉴定会委托有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一般由相关领域有鉴定资质的人员组成。如果相关当事人认为鉴定结果存在疑问,可以申请重新鉴定和补充鉴定。
精神鉴定结果对法律责任有何影响呢?依据法律规定,实施犯罪行为时具有部分行为能力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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