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致人死亡如何认定,交通肇事致人死亡怎么处罚
【案情简介】
1999年8月8日清晨,龙海颜厝镇的颜某兄妹准备骑摩托车到漳州市区卖鸭子。感觉天气有点凉,妹妹回家取衣服,而哥哥自己骑着摩托车先行出发了。
当日5:40许,妹妹骑着摩托车往漳州市区方向行驶。途经漳州大桥附近路段时,发现哥哥躺在地上,已经没有了生命迹象。摩托车倒在一旁,而现场没有其他人,不过在距离摩托车不远处,还停着一辆的农用运输四轮车。
惊恐不已的妹妹,在一名路人的帮助下报了警。
事故发生后,龙海交警大队立即赶往现场。
经现场勘查初步认定,停靠在324国道广东往漳州方向车道上的农用运输四轮车,正是肇事车辆,而肇事司机不见踪迹。经鉴定,哥哥因机动车挤压伤,致颅底骨折、左腿股骨开放性粉碎性骨折并创伤性失血性休克,脑功能、心功能衰竭死亡。
警方根据遗留在现场的车辆信息,初步锁定肇事嫌疑人陈某,但此时陈某早已不知去向。之后,警方将其列为网上在逃人员进行追逃。
直到2015年7月31日,永春县公安局呈祥派出所民警,在陈某的家门口将其抓获归案。
“那时候我家里穷,怕赔不起,我又没有驾照,所以就弃车逃跑了。”被抓后,陈某向警方交代了事件的经过。
陈某称,当天清晨,他和另一驾驶员(名字不知)一起,驾驶农用运输四轮车从广东饶平往漳州方向行驶。
当车辆行驶至324国道漳州大桥附近时,撞到哥哥驾驶的摩托车。“当时太累了,很困也没注意,感觉车碰到了东西,通过后视镜看到一辆摩托车和一个人倒在路上,我就清醒了,车继续往前开一会后我就将车停在路边,自己跑了。”
事故发生后,陈某离开现场,到漳州市区搭上了一辆往龙岩漳平的客车。怕事迹败露,陈某跑到外地打工。
几年后,陈某入赘到泉州永春。本以为事情过去了,没想到,7月31日,永春警方在盘查外地户口时,发现了陈某,并在其家门口,将其抓获。
【法律解读】
一、交通肇事致人死亡如何认定
1、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对象是否仅仅指第一次交通肇事的被害人,例如第一次交通肇事将他人撞死,又交通肇事逃逸因而过失致另一人死亡的,是否能够按照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处理?我们认为除上述解释的情形外,后者情形也应当按照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论处,而不应简单地作为交通肇事罪的同种数罪或者按照撞死多人的交通肇事罪处理。
2、交通肇事逃逸行为与死亡之间必须具有因果关系,因此必须考察死亡结果是否真的因交通肇事逃逸引起的抢救的不作为而发生,如果救助行为并不能阻止死亡结果的发生,或者死亡结果的发生并非交通肇事逃逸引起而是介入了一个独立的原因等,均不能认为构成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
3、虽然行为人的交通肇事逃逸行为是有意而为之,但行为人对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结果的主观方面应当是过失。合理推定为过失行为。
二、交通肇事致人死亡怎么处罚
1、对于行为人交通肇事后逃逸,因过失致人死亡的案件。只要有证据能充分证明行为人不知道逃逸行为会造成被害人死亡或者没有放任被害人死亡结果发生的,即不具备间接故意杀人主、客观条件的,均应按交通肇事定罪处罚。
2、交通肇事后被害人伤势极其严重,以至生命垂危即使行为人及时抢救也不能挽回其生命。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为逃脱罪责驾车逃逸,而被害人最终确已死亡的,对于这类案件,笔者认为应当认定该行为只能构成交通肇事罪。不能依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三款,即“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规定处罚。而应根据第二款,即“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后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这一规定来定罪量刑。
3、行为人因交通肇事后逃逸。在当时的情形下行为人明知其逃逸后被害人受伤严重有死亡的可能,却不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对被害人进行救助,对被害人死亡的结果采取放任的态度,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及时救助而死亡的案件,应视不同情况分别定故意杀人罪或以故意杀人罪和交通肇事罪二罪并罚。
4、行为人肇事致人重伤后为逃避罪责,故意将被害人移至不易被人发现的地方致被害人死亡的,对此行为应以直接故意杀人罪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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