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EWS

新闻资讯

新闻资讯

二手车买卖遭遇保险“真空地带”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徐先生从王先生那里买了一辆二手车,车过户了,可保险没过户,出事后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以车主王先生未将转卖车辆情况告知保险公司为由,拒绝赔偿。徐先生无奈,联合王先生一起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院。6月15日,北京东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一案件。

保险未过户新车主遭拒赔

去年12月4日,徐先生以225000元的价格从车主王先生手中购买了一辆本田雅阁轿车,这辆车的保险于2006年12月10日到期。买卖当日,双方在车管所办理了机动车变更登记手续,但尚未办理保险变更手续。这时,徐先生接到单位的紧急通知,就开上刚买的车赶赴外地。12月6日,徐先生在途中因路面湿滑,不慎驶入路边深沟,导致车辆损坏。为此,徐先生花费了53000余元的修车费,因为“车是我的,实际损失是我的”,徐先生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让他没有想到的是,承保这辆车的保险公司**联合财险北京分公司拒绝了徐先生的索赔申请。他们提出的拒赔理由是,《保险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保险标的的转让应当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继续承保后,依法变更合同。”《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机动车辆综合保险条款》第二十五条也写明:“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车辆转卖、转让、赠送他人、变更用途或增加危险程序,被保险人应当事先书面通知保险人并申请办理批改。”以及第二十九条,“被保险人不履行本条款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义务,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或自书面通知之日起解除保险合同。”

保险出现“真空地带

在法庭上,原、被告双方的争议焦点,一是对免责条款保险公司是否进行了明确说明;二是车险保单未办理批单手续,保险公司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原告代理律师认为,被告没有尽到明确说明义务。根据《保险法》第十八条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对第十八条中的“明确说明”的解释,“保险人对免责条款的‘明确说明’系指对保险合同中有关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除了在保险单上提示投保人注意外,还应当对有关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等,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向投保人或其代理人做出解释,以使投保人明了该条款的真实含义和法律后果”。原告代理律师称,在本案中,被告并未做到“明确说明”,因此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除此之外,原告代理律师对被告援引的条款本身提出了质疑,称其有违立法意图。例如,《保险法》和保单条款规定,车辆过户必须通知保险人,这属于事后告知,并没有明确规定车辆过户后多长时间内办理保单变更,也没有考虑被保险人是否因为客观原因而无法变更,如果在这两种情形下发生事故,保险公司拒赔,不利于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显然有违立法意图。原告代理律师认为,车辆过户与保单过户之间存在“真空地带”,法院应创新性地审判。

被告则举证表明,一是已履行告知义务。在《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机动车辆综合保险条款》的正本中,被告已经以书面形式对免责条款进行了特别提示。被告还提到,由于机动车数量增长很快,对每一位保户进行讲解,是不具有操作性的。

二是由于没有办理批单手续,原车主和现车主对保险金都没有请求权。对原车主而言,《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利益是依附于保险车辆的,既然车辆过户,那么原车主对车辆不具有保险利益,从而也就丧失了请求权。对现车主来说,办理车辆过户手续只是意味着所有权的转移,保险合同中登记的被保险人仍然是原车主,现车主既然不是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也就是案外人,自然不具有保险金的请求权。

本文由在线律师咨询网发布,不代表法律援助中心网立场,转载联系作者并注明出处:https://www.flyzzx.com/

在线客服
联系方式

热线电话

12348

上班时间

周一到周五

微信号

weixin

二维码
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