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驾车出现事故 劝酒人是否应该承担责任
笔者接受醉酒驾车死者的家属委托处理了这样的案子,2010年10月8日晚上8时许,王某应李某(女)的邀请与陈某、张某、李某(男)、李某某(男)、周某、藏某、张某某等8人在一起饮酒至晚上10时,后王某独自一人骑摩托车回家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后笔者应死者王某的家人委托,办理以王某的家人为原告,以其他共饮者为被告的人身伤害赔偿案件。原告方认为,该八被告明知王某已经严重醉酒而放任其驾车,最终导致其发生交通事故,该八被告未尽到照顾、注意义务,明显存在过错,故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方认为,在喝酒过程中彼此并不存在故意劝酒,且在酒后分开时死者王某表示其并未喝多能够骑车回家,该八人对死者王某的死亡并不存在过错,故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经过多次调解,现已尘埃落定。各共饮者各赔偿死者家人2680元,各被告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的20%的次要责任,双方最终握手言欢。
现在,我想就共饮者酒后驾车死亡,酒友是否承担责任谈谈自己的看法。从法律方面来分析,判断酒友是否承担责任,主要是看酒友是否存在过错以及过错的程度。在喝酒过程中是否有强行劝酒的行为以及明知道他人不能喝酒而故意劝酒。劝酒者明知被劝酒者酒后要驾车,就应该预见到会发生交通事故,不要心存侥幸,对被劝酒者有轻信其能够避免交通肇事的疏忽心态。当被劝酒者喝醉时其思维自控能力明显降低,如果再驾车,必然会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该后果明显系劝酒者的行为所导致。因此,其他酒友对被劝者有照顾、注意义务。倘若劝酒者放任被劝酒者独自一人驾车,是为明知其驾车会发生交通事故的可能却不加阻止,违反了照顾、注意义务,故对肇事者发生的损害,应当承担责任。所以,酒友对被劝酒者的死亡承担责任的法律构成要件是明知被劝酒者喝酒而放任其驾车,不尽照顾义务,致使其发生损害后果。首先,无论其喝酒多少,醉与不醉,不必再追究了,问题是只要其与事故发生存在因果关系就行了;其次,必须是发生了损害后果,劝酒者是否承担责任,在于明知被劝酒者喝酒过量而放任被劝酒者独自一人驾车,劝酒者由于未尽到照顾、注意义务,从而最终导致该交通事故的发生。
目前,我国的法律上并没有禁止成年人饮酒,只是限制或者禁止公民酒后进行一些特定行为。醉酒的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应当预见到饮酒过量以后的后果,其他共饮者是否有劝阻他人不要喝酒的义务,从共饮者的角度来说,虽然没有法律上的义务,但是有道德上的义务。这样,一旦饮酒者过量,其他酒友不能一走了之,一定要尽到自己照顾的义务。否则,一旦因为自己未尽到照顾义务,导致他人遭受损害,虽然醉酒者就自己的行为承担损害后果的主要责任,但是其他共饮者也应当就各自的行为承担法律上的次要责任。如果酒友对损害后果的发生确实尽到了照顾、注意义务,即使没有过错,那么也可根据民法通则第132条规定的公平责任原则确定酒友承担一定的补偿责任。
总之,人们在平时日常生活中应酬时,应当做到敬酒不劝酒。那种认为喝酒驾车出事是其自己的事与旁人无关的陈旧观念是严重错误的。随着我国法制体系的不断完善,禁止酒后驾车以被列入法制轨道,大大避免了一些不必要的交通事故的发生,不失为立法者一英明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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