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道路交通肇事逃逸行为认识
因此对交通肇事逃逸现象的研究,剖析道路交通肇事逃逸的原因,探讨遏制和防范道路交通肇事逃逸的策略,成为交通管理机关乃至于整个社会的一项重要的任务。
一、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形成原因
马克思主义哲学认为,事物的因果联系是普遍的、客观的,它不以人们的主观意志为转移。从狭义上看,原因是指直接引起某种现象的现象。道路交通肇事逃逸的原因是引起道路交通肇事逃逸现象中最重要的现象,只有通过分析交通肇事逃逸行为形成的原因,我们才能从根本上去研究寻找有效的对策,从而达到遏制和防范道路交通肇事逃逸的预期成效。
主观与客观,是人们认识世界、改造世界所划分的一对范畴。道路交通肇事逃逸的产生既有主观原因,也有客观原因。道路交通肇事逃逸的主观原因和客观原因,在整个道路交通肇事逃逸原因中的地位和作用是不同的。从总体上看,即把道路交通肇事逃逸作为一个社会现象,道路交通肇事逃逸的客观原因是首要的、
第一位的;而从具体的个体上看,即落实到某个具体的道路交通肇事逃逸案上,则道路交通肇事逃逸的主观原因是首要的、第一位的。
(一)主观方面的原因
主观方面的原因主要指道路交通肇事逃逸的主体即肇事驾驶员的原因,对于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发生,主观方面的原因具有主导作用,直接导致行为的发生。
1.法制观念淡薄
法制观念淡薄是指道路交通主体对于道路交通相关法律法规内容的不了解、不清楚,发生交通肇事行为后,不知所措。这里不仅包括驾驶员而且还包括车辆的售票员、车辆的所有者以及车辆的随行人员。这是导致交通肇事逃逸行为发生最重要的主观原因。发生交通事故后,大部分逃逸者并不知道逃逸行为会加重自己的肇事量刑情节,甚至有的驾驶员认为逃逸行为只是道德行为,与违不违法无关。而同车人怂恿与纵容其逃逸的主要原因也是由于对相关法律规范的不了解、不清楚。在这样一个法律观念淡薄的氛围中,如何能够起到法律法规应有的震慑作用!
2.职业道德水准低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员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这不仅是法律规定的应尽义务,也是为人的起码标准,是情理之中的事情。很多人无视法律规定的应尽义务,发生交通事故以后,不是积极主动地抢救受害者,保护现场,报告交通警察,把事故造成的损失降低到最低限度,而是千方百计地为自己考虑,故意驾车逃离现场,甚至为了逃脱罪责,采取破坏现场,将受害人移离现场故意杀害。这不仅是严重的违法行为,也是一种极不道德的行为。
3.逃逸心理错综复杂
发生交通肇事特别是严重交通事故后,肇事责任者往往存在以下几种心态,促成了肇事逃逸的发生。一是畏惧心理。怕承担严重民事赔偿责任,怕受刑事处罚,怕影响自己的前途和家庭等。二是侥幸心理。出事后见伤者昏迷,失去知觉,除死伤者外再无他人,死无对证,硬着头皮驾车逃逸。三是矛盾心理。事故发生后,伤者昏迷不醒,如不及时抢救有生命危险,自己将伤者运送医院后,谎称自己不是肇事者,借机脱身而去,这种人内心尚有同情伤者,不愿造成更加严重后果的一面,又有不愿负责赔偿的一面,处于矛盾心态。四是自我膨胀的逆反心理。对交通违规不当回事,甚至以故意违规行为来发泄心中的不满,一旦造成事故,非但不自责,反而怨天尤人,置他人生死于不顾,一走了之,被抓住也百般抵赖,死不认帐。五是自作聪明的较量心理。有的人目无法纪,视各种交通管理法规和措施为尤物,违规行驶是家常便饭,有时故意在交警面前打“擦边球”,与“警察斗法”。一旦造成事故,仗着自己的小聪明,故意破坏现场,刻意伪造现场,试图将事故调查引入歧途,他们将伤者转移他处,移尸埋尸清理修补自己的肇事车辆以毁灭证据,有的串通随车人和知情者制造伪证,攻守同盟,妄图逃避惩处。这种不良的心理状态是引起交通肇事逃逸的重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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