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福利费会计与税务处理有哪些差异
应付福利费是指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提取,准备用于职工福利方面的资金。随着工资的逐步市场化和社会保障的发展,企业开办医院等福利部门的现象已经不多,又由于2006年2月颁布的《企业财务通则》(以下简称“《通则》”)规定,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支付的各种社会保险,所需费用直接作为成本(费用)列支,所以,应付福利费的正常开支与过去相比有所减少;但随着企业的成长,职工收入水平也逐年上升,应付福利费的计提数却逐年增加。鉴于以上原因,许多企业应付福利费出现了大量结余。再由于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可在税前扣除,使尚未成为企业真正费用的应付福利费结余,也能够起到抵税作用,因此应付福利费结余实质上成了企业免费使用的一项资金来源。从另一方面来看,由于应付福利费作为企业对职工的负债,与企业利润、股东回报没有直接关系,因此应付福利费的不合理、不公平、不合规使用往往得不到有效监控。此外,企业从应付福利费支付给职工的一些应税收入(个人所得税),由于比较隐蔽、容易忽视,给税务部门的稽查工作也带来了一定困难。在此背景下,随着新会计准则的出台,曾经为广大财会专业人士熟知的“按工资总额的14%计提福利费”的共识已成为历史。
取消应付福利费的计提,职工福利性质费用据实列支,不再允许有余额,其实质是国家、股东、职工之间的利益关系得到重新分配。由于职工福利性质费用支用的越多,可在国家与股东之间分配的利益就越少,所以需要一定的配套政策,规范职工福利性质费用支用范围。从《通则》规定来看,对于惠及全部或部分职工的一些福利性费用,如职工旅游费、节日慰问费等,由于是用于职工个人。所以也是禁止企业承担的。《通则》这么规定,主要是出于杜绝公款私用、以权谋私的现象,避免因个别人不当行为危及企业、国家和股东利益,而不是真正降低职工收入水平。企业可以通过适当提高职工工资水平的方式,将暗补变为明补,这样既可以提高职工收入分配的透明度,减少个别职工不当行为发生的可能性,又可以使职工的整体收入水平不至于减少,使职工的工作积极性不至于下降。
二、执行新会计准则后原应付福利费余额的会计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的有关规定,上市公司首次执行日企业的职工福利费余额,应当全部转入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首次执行日后第一个会计期间,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规定,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和职工福利计划确认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该项金额与原转入的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之间的差额调整管理费用。
除上市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准则--首次执行会计准则》执行以外,财政部于2007年3月20日发布的《关于实施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2007]48号)规定: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实施后,企业不再按照工资总额14%计提职工福利费,2007年已经计提的职工福利费应当予以冲回。该通知还规定了应付福利费余额的相关内容处理规定,即截至2006年12月31日,应付福利费账面余额(不含外商投资企业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职工福利及奖励基金余额)区别情况处理:(1)余额为赤字的,转入2007年年初未分配利润,由此造成年初未分配利润负数的,依次以任意盈余公积和法定盈余公积弥补;仍不足弥补的,以2007年及以后年度实现的净利润弥补。(2)余额为结余的,继续按照原有规定使用,待结余使用完毕后,再执行新《通则》。即原来开支的职工福利费项目,先核销应付福利费,待其归零后,再直接列支成本(费用)。企业实行公司制改建或者产权转让时,结余应当转增资本公积。
对企业而言,应付福利费结余是历年积累起来的企业职工合法的权益,如果将该结余一次性转入企业当期利润,其实质是将企业对职工的负债转为国家和企业所有者的权益,国家得到了税收收入,股东增加了对企业的权益,职工的权益却减少了;并且在同等条件下,应付福利费无结余的企业职工相对有结余企业的职工享受到了更多的权益,有违公平原则。所以会计准则和财务通则都给了企业一个缓冲期,企业可以在此期间将以前年度结余的应付福利费使用完,从而尽量避免前述规定带来的负面效应。
三、执行新企业所得税法后原应付福利费余额的税务处理
根据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0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264号)对过渡期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相关问题进行了进一步明确。文件规定,2007年度的企业职工福利费仍按计税工资总额的14%计算扣除,未实际使用的部分应累计计和职工福利费余额。2008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先冲减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不足部分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扣除。企业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已在税前扣除,属于职工权益,如果改变用途的,应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
[例]某企业2006年末应付福利费贷方余额80万元,结转到了2007年。假设该企业2007年计税工资总额为1000万元,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为100万元,因2007年《企业财务通则》实施后,不再允许计提职工福利费,该企业当年发生的100万元职工福利费,应当先冲销2006年结转的80万元的余额,待其归零后,再将20万元直接列支成本(费用),2007年末“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的账面价值为零。
但根据国税函[2008]264号文件规定,2007年该企业虽然实际发生职工福利费支出100万元,但该企业2007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税前扣除额为140万元(1000×14%),当年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120万元,2007年末“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的计税基础为120万元(80万+140万-100万),计税基础与账面价值的差额120万元为应纳税暂时性差异。
假设该企业2008年工资薪金总额为1000万元,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180万元按照会计处理全部计入成本费用。根据国税函[2008]264号文件规定,2008年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先冲减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120万元,因冲减后的金额60万元小于当年的税前抵扣限额140万元(1000万×14%),故当年税前抵扣的金额应为60万元,当年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和转回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均为1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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