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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的认定及量刑标准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后,不管是肇事方还是受害人都非常关心,肇事方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对肇事方来说,如构成交通肇事罪,肇事方既要承担刑事责任,还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对受害方来说,可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来索赔,也可待刑事判决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索赔。交通肇事罪的认定涉及的条件、情形、标准都比较多,实际上非常复杂。

一、《刑法》条款规定不具体,无实际操作性。

《刑法》第133条【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况的,处三年以下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律师解读】

由于《刑法》第133条规定比较笼统,在致人重伤或死亡人数、何为重大损失、何为肇事逃逸、何为肇事逃逸致人死亡以及其他特别严重情况有哪些都没有一个详细完整的规定说明,因此在具体司法实践中对交通肇事罪的认定及量刑标准不具有操作性,难免造成认定标准和适用刑罚的不统一,会带来诸多问题。为解决这个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年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从而为交通肇事罪的认定、量刑标准以及其他特殊情况作了详细完整的规定,便于标准统一适用、正确认定量刑。

二、司法解释规定具体完整,但需正确理解运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主要内容:

第一条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律师解读】

该条解决交通肇事罪的主体问题,交通肇事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不仅包括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有时还包括非交通运输人员(如第五条第二款中的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承包人、机动车乘车人、甚至行人等)。

根据国务院于1988年3月9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四条有关“凡在道路上通行的车辆、行人、乘车人以及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都必须遵守本条例”的规定,交通肇事行为的主体范围十分宽泛。从实际发生的交通肇事案件看,使用各种机动、非机动交通工具肇事的情形较为普遍,因行人违章造成交通事故的情形也时有发生,给公民的生命、健康和公私财产安全造成了极大危害。鉴于修订后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将交通肇事罪主体扩大为一般主体,因此,《解释》第一条规定:“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析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律师解读】

该条指构成交通肇事罪且刑期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情形。虽然只有几句话,但可以细分为24种情形。

(1)死亡一人,负事故全部责任;

(2)死亡一人,负事故主要责任;

(3)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责任;

(4)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

(5)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

(6)造成损失无能力赔偿达到30万元,负事故全部责任;此处的损失指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直接损失,而不包括间接损失,也不包括造成自己财产的损失。

(7)造成损失无能力赔偿达到30万元,负事故主要责任;

(8)酒后驾车重伤一人以上,负事故全部责任;

(9)酒后驾车重伤一人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

(10)吸食毒品后驾车重伤一人以上,负事故全部责任;

(11)吸食毒品后驾车重伤一人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

(12)无证驾车重伤一人以上,负事故全部责任;其中,无证驾驶又包括7种情形: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非法程序取得驾驶证的、使用失效的驾驶证、在某段时间内丧失驾驶营运机动车资格的、驾驶的车辆与准驾车型不符的,再细分情形就更多了。

(13)无证驾车重伤一人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

(14)驾驶明知是安装装置不全的机动车重伤一人以上,负事故全部责任;

(15)驾驶明知是安装装置不全的机动车重伤一人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

(16)驾驶明知是安装机件失当的机动车重伤一人以上,负事故全部责任;

(17)驾驶明知是安装机件失当的机动车重伤一人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

(18)驾驶明知是无牌证的机动车重伤一人以上,负事故全部责任;

(19)驾驶明知是无牌证的机动车重伤一人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

(20)驾驶明知是已报废机动车重伤一人以上,负事故全部责任;

(21)驾驶明知是已报废机动车重伤一人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

(22)严重超载驾驶重伤一人以上,负事故全部责任;

(23)严重超载驾驶重伤一人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

(24)重伤一人以上,肇事后逃逸的。

第三条“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律师解读】

认定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前提条件界定为“逃避法律追究”。实践中,肇事人逃跑的目的大多是想逃避法律追究,但也有少数人逃跑的目的是怕受害方或者其他围观群众对其进行殴打等等。同样是逃跑,但这些人往往在逃离现场后,能够通过报告单位领导或者报警等方式,接受法律的处理。因此,对逃跑行为作上述区分是必要的,以保证准确适用法律,不枉不纵。《解释》规定的“逃跑”,并没有时间和场所的限定,不仅仅包括逃离现场,还包括在将伤者送至医院后或者等待交管部门处理的时候逃跑等许多情形。

第四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

【律师解读】

该条指构成交通肇事罪且刑期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情形。主要包括7种情形:

(1)死亡二人以上,负事故全部责任;

(2)死亡二人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

(3)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责任;

(4)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

(5)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

(6)造成损失无能力赔偿达到60万元以上,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7)造成损失无能力赔偿达到60万元以上,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第五条“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律师解读】

“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这一规定强调的是“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主要是指行为人主观上并不希望发生被害人死亡的后果,但是没有救助被害人或者未采取得力的救助措施,导致发生被害人死亡结果的情形。

此外,针对实践中较为多见的,司机在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的行为,《解释》第五条规定,“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将这种故意实施的行为规定为交通肇事罪加重处罚的情节,而且在肇事后逃逸的问题上,肇事人主观上是故意的,其他人指使其逃逸,具有共同的故意当然符合共犯的构成条件。

第六条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律师解读】

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即行为人在肇事后,为了掩盖罪行、毁灭证据,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如隐藏在杂草丛中,使被害人处于无法获得救助的境遇,主观上是希望或者放任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对这种情形,根据被害人伤亡的结果对行为人定罪处罚是适宜的。

《刑法》第232条【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34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形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七条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具有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律师解读】

实践中,一些单位的主管人员、私营企业主、机动车辆所有人、机动车辆承办人等,为追求更大的经济效益,在“多拉快跑”思想的影响下,往往指使或者强令属下、雇工疲劳驾驶、严重超载、开快车、强行超车等等,是引发重大恶性交通事故的重要原因。在这类案件中,如果仅仅处罚肇事行为人,显然不能有效发挥刑罚的惩戒作用。因此,为减少因上述原因引发的交通事故,如果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具有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第八条在实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和本解释的有关规定办理。

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伤亡或者致使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三条等规定定罪处罚。

【律师解读】

实践中,在机关、厂矿、学校、封闭的住宅小区等没有实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因使用交通工具致人伤亡或者造成财产损失的情形也较多,本条为解决这种情况提供了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7条:“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交通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本法有关规定办理。”

《刑法》第134条【重大责任事故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法》第135条【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33条【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三十万元至六十万元、六十万元至一百万元的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条第(三)项的起点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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