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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谓重大过错交通违法行为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重大过错交通违法行为是指因未履行交通安全重要注意义务而实施的具有威胁道路交通安全、引发交通事故重大危险的交通违法行为。

(一)车辆不按规定让行

1.车辆不按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的(交法第38条、条例第38、40、41、42、43条);

2.机动车准备进入环形路口不让已在路口内的机动车先行的(条例第51条第2项);

3.转弯的机动车未让直行的车辆、行人先行的(条例第51条第7项、第52条第3项);

4.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机动车不让左转弯车辆先行的(条例第51条第7项、第52条第4项);

5.机动车通过无灯控或交警指挥的路口,不按交通标志、标线指示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的(条例第52条第1项);

6.非机动车通过路口,转弯的非机动车不让直行的车辆、行人优先通行的(条例第68条第1项);非机动车通过无交通信号控制路口,未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的(条例第69条第2项);

7.非机动车行经无灯控或交警指挥的路口,不让标志、标线指示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的(条例第69条第1项);

8.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路段上,机动车遇相对方向来车时,未减速靠右行驶,并与其他车辆、行人保持必要安全距离的(条例第48条第1项);

9.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有障碍的路段上,机动车遇相对方向来车时,未让无障碍的一方先行的;或有障碍的一方已驶入障碍路段而无障碍的一方未驶入时,未让有障碍的一方先行的(条例第48条第2项);

10.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狭窄的坡路,机动车遇相对方向来车时,未让上坡的一方先行的;或下坡的一方已行至中途而上坡的一方未上坡时,未让下坡的一方先行的(条例第48条第3项);

11.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狭窄的山路,机动车遇相对方向来车时,未让不靠山体的一方先行的(条例第48条第4项);

12.机动车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的(交法第47条第1款);

13.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未采取避让措施的(交法第47条第2款);

14.因非机动车道被占用,非机动车在受阻的路段借用相邻的机动车道行驶,机动车未减速让行的(条例第70条);

15.机动车在单位院内、居民居住区内不低速行驶、未避让行人的(条例第67条);

16.机动车借道时未让所借车道内行驶的车辆或者行人先行的(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17.机动车进出或者穿越道路、进出停车场或者停车泊位时未让正常行驶的车辆或者行人先行的(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18.在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车辆从未施划交通标线的道路进入交叉路口时未停车瞭望、让有施划交通标线的道路的来车先行的(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19.其他机动车在借用公交专用车道行驶时未避让专用车道上行驶的公共汽车和校车的(办法第三十五条);

20.在与行人混行的道路上非机动车未避让行人的(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

(二)车辆不按规定超车、跟车

21.机动车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从前方车辆两侧穿插或者超越行驶的(交法第45条第1款、条例第53条第2款);

22.机动车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未依次交替驶入车道减少后的路口、路段的(交法第45条第2款、条例第53条第3款);

23.机动车从前车右侧超车的(条例第47条);

24.机动车在前车左转弯、掉头、超车时超车的(交法第43条第1项);

25.机动车在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时超车的(交法第43条第2项);

26.机动车超越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交法第43条第3项);

27.机动车行经铁路道口、路口、窄桥、弯道、陡坡、隧道、人行横道、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没有超车条件的地点超车的(交法第43条第4项);

28.机动车超车后未与被超车辆拉开必要安全距离驶回原车道的(条例第47条);

29.机动车不按规定与同车道前车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的(交法第43条);

30.机动车通过路口遇放行信号不依次通过的(条例第51条第4项);

31.机动车通过路口向右转弯遇同车道内有车等候放行信号时,不依次停车等候的(条例第51条第6项);

32.非机动车向右转弯遇同车道内有车等候放行信号不能转弯时,不依次等候的(条例第68条第5项);

33.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超车时妨碍被超越的车辆行驶的(条例第72条第4项);

34.驾驶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时未与相邻或者前方行驶的车辆保持安全距离(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

(三)车辆不按规定变更车道、转弯、按道通行

35.在道路同方向划有两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变更车道的机动车影响相关车道内的行驶的机动车正常行驶的(条例第44条第2款);

36.机动车通过有灯控路口时,不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的(条例第51条第1项);

37.机动车逆向行驶的(交法第35条、条例第82条第1项);

38.机动车在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道路上,不在道路中间通行的(交法第36条);

39.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转弯时未减速慢行、伸手示意,突然猛拐的(条例第72条第4项);

40.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时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曲折竞驶的(条例第72条第6项);

41.机动车违反规定在非机动车道或者人行道上行驶的(办法第三十二条)

42.机动车借道或者变更车道时影响相关车道内机动车的正常行驶的(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43.驾驶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时进入城市快速路或者其他封闭的机动车专用道的(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

(四)车辆不按规定掉头、倒车

44.机动车在禁止掉头或者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或在铁路道口、人行横道、桥梁、急弯、陡坡、隧道或者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掉头的(条例第49条第1款);

45.机动车掉头时妨碍正常行驶的车辆和行人通行的(条例第49条第2款);

46.机动车倒车时,未察明车后情况,未确认安全后倒车的或在禁止倒车的地点倒车的(条例第50条);

(五)行人、乘车人不按规定通行

47.行人不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的(交法第38、62条、条例39条);

48.行人横过路段,在没有人行横道或过街设施情况下,行人通过时,在车辆临近情况下突然加速横穿或者中途倒退、折返的(交法第62条、条例第75条);

49.行人跨越道路隔离设施,或扒车、强行拦车的(交法第63条);

50.行人有追车、抛物击车等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的(条例第74条第3项);

51.乘车人向车外抛洒物品的(交法第66条);

52.乘车人在机动车道上从机动车左侧上下车的(条例第77条第2项);

53.乘车人乘坐机动车开关车门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条例第77条第3项);

54.机动车行驶中乘坐人员干扰驾驶,或将身体任何部分伸出车外,或跳车的(条例第77条第4项);

55.行人进入城市快速路或者其他封闭的机动车专用道的(办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56.行人在车行道内兜售、发送物品的(办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57.行人在道路上使用滑板、旱冰鞋等滑行工具的(条例第74条第1项);

58.行人在机动车道内嬉闹或夜间在机动车道内坐卧的(条例第74条第2项);

(六)违反重要安全通行规定

59.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交法第19条第1款);

60.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机动车的(交法第19条第4款);

61.学习驾驶人在无教练员随车指导下上道路驾驶汽车的(条例第20条第2款);

62.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以及其它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的(交法第21条);

63.饮酒后达到醉酒标准驾驶机动车的(交法第22条第2款);

64.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或者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交法第22条第2款、条例第62条第7项);

65.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超过50%的(交法第42条第1款、条例第45、46条);

66.机动车载物超过核定的载质量100%以上的;(交法第48条第1款、条例第54条第1款);

67.机动车载物长、宽、高违反装载要求或者遗洒、飘散载运物的(交法第48条第1款、条例第54条);

68.在车门、车厢没有关好时行车的(条例第62条第1项);

69.驾驶机动车时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的(条例第62条第3项);

70.驾驶机动车时向路上抛撒物品的(条例第62条第5项);

71.机动车行经漫水路或漫水桥时不停车察明水情,确认安全后低速通过的(条例第64条)

(七)违反高速公路特别规定

72.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保持行车安全间距的(条例第80、81条);

73.在高速公路上匝道、加速车道、减速车道上超车的(条例第82条第2项);

74.机动车从匝道驶入高速公路时,未开启左转向灯,妨碍已在高速公路内机动车正常行驶的情况下驶入车道的(条例第79条第1款);

75.机动车驶离高速公路时,未开启右转向灯或者驶入减速车道时,未降低车速后驶离的(条例第79条第2款);

76.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或者在车道内停车的(条例第82条第1项);

77.机动车在低能见度气象条件下,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的速度和安全距离行驶或者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条例第81条);

78.在高速公路上,机动车在通过施工作业路段时,未注意警示标志、减速行驶的(条例第84条);

79.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违法拖曳故障车、事故车的(交法第68条第2款);

80.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发生故障或交通事故,未按规定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和设置警告标志,夜间未同时开启示廓灯和后位灯的(交法第68条第1款、条例第60条);

81.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发生故障,车上人员未迅速转移到右侧路肩上或者应急车道内(交法第68条第1款);

82.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下乘客或者装卸货物的(办法第四十五条);

83.机动车车上人员在高速公路车行道上行走、逗留的(办法第四十五条);

84.高速公路上施工、养护、维修等作业的人员未按规定在作业区域内作业或在防护区外行走的(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

85.夜间在高速公路抢修故障车辆、施救车辆实施抢修或者施救时未按规定开启警示装置或未按规定设置警示标志的(办法第四十七条第四项);

86.在高速公路专项施工作业时未按规定标准设置防护设施,未按规定施工的(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

87.在高速公路养护作业时未按照安全作业规程进行或未按规定标准设置标志的(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

(八)参与道路交通活动违反重要安全规定的

88.夜间擅自挖掘道路或擅自占用道路施工影响交通安全的(交法第32条第1款);

89.施工作业单位在夜间未经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施工作业,或夜间未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的(交法第32条第2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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