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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交通肇事逃逸的要件有哪些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所谓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发生交通事故后,交通事故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追究,驾驶车辆或者遗弃车辆逃离交通事故现场的行为。

构成交通肇事逃逸的要件有:

(1)肇事人知道自己造成了交通事故,即行为人在逃逸时必须明知自己的行为导致了交通事故的发生。

(2)主观上是为了逃避事故责任,逃避法律的追究;

(3)客观上实施了逃离事故现场,不向公安机关报案的行为。

案情

2008年11月28日傍晚,司机兰某和车主连某驾驶货车行至一村庄旁,因对方有来车违规超车,致货车与一辆摩托车相撞,造成黄某死亡、熊某受重伤的交通事故。司机兰某因害怕受到伤害离开了事故现场,但车主连某及时向交警报案,并垫付了4万元费用。经交警认定,兰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该车向保险公司投保了第三者强制责任险及保险金额为50万元的第三者商业责任险。后熊某等人诉至法院,要求兰某、保险公司等赔偿各种损失63万余元。

分岐

本案司机兰某弃车离开事故现场是否属于“交通肇事逃逸”,保险公司是否可以免责。

第一种意见认为,司机兰某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弃车逃离事故现场。根据《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六条第(六)项规定: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遗弃被保险机动车逃离事故现场,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对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因此,在本案中保险公司依法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发生交通事故时,司机兰某、车主连某均在车上,兰某由于害怕不敢在现场,但车主连某立即向交警大队报案,并主动给付受害人4万元用于安葬和医疗费用,属于保险条款中“采取合理保护、施救措施”的行为。因此,司机兰某不属“交通肇事逃逸”,保险公司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分析

本案中,发生交通事故的时间是18时零4分左右,当时有司机兰某和车主连某在场,因为害怕司机兰某离开了现场,但车主连某并未离开现场,且积极保护现场,并向交警大队报案,18时18分交警大队赶到事故现场,连某并协助交警进行了事故现场勘查。第二天,连某就向受害人支付了现金4万元,用于医疗和安葬费用。从以上行为可以看出,虽然兰某事故后离开了现场,但连某并未离开,且主动向交警报案,保护现场,协助交警调查,并积极支付赔偿受害人的费用。这说明兰某、连某主观上并不是为了要逃避事故责任,逃避法律追究。另外,根据交警大队的责任认定书,因兰某驾驶超载机动车,在对方有来车时违规超车,认定兰某是造成此次事故的全部原因。而不是以兰某弃车逃逸致使事故无法查清而认定兰*华承担全部责任。

综上所述,司机兰某离开事故现场的行为不构成交通肇事逃逸,保险公司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

TAG标签: 交通事故 车主 司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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