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员下车修理受伤仲裁委裁决保险不赔
一辆载重货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突然爆胎,驾驶员停车换胎时,不慎被轮胎压伤左手,伤残鉴定为九级,经法院调解,车主赔偿驾驶员4万元。
车主因向某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了附加车上人员责任险而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而保险公司辩称“驾驶员受伤时是在下车之后,而并非在保险车辆上”为由拒赔。车主难以接受保险公司的说法而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
庭审时,双方争辩激烈,各执一词。近日,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驳回了车主的仲裁请求。
货车爆胎
去年5月的一天凌晨2时,熊某驾驶的货车正在江西境内的昌金高速公路上全速疾驰。突然,一声巨响过后,车身剧烈颠簸起来,他立刻刹车下车察看,发现右前轮胎爆裂了。
熊某与车主丁某商量后,决定自己动手换胎。熊某将爆胎拆下,将备用胎装到一半的时候,突然轮胎掉落,重重地砸在熊某的左手掌上,顿时血流不止。丁某装好备用胎后,见熊某痛苦呻吟、脸色苍白,担心出现意外,立即调转车头将熊某送到南昌救治。经X线检查,熊某左手中指骨折,需住院医疗。
熊某是丁某雇请的驾驶员,丁某支付了熊某的全部医疗费用。熊某出院后,到司法鉴定中心对自己的伤情做了鉴定,结果评定为伤残九级。熊某希望丁某赔偿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共计4.9万元。丁某没有答应熊某的要求。熊某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后经法院调解,丁某一次性向熊某支付赔款4万元,双方对此赔偿纠纷互不追究。
车主索赔
丁某去年年初买了辆二手货车跑货运,为了方便业务,将货车挂靠在某汽车租赁服务公司。丁某还按公司的惯例向保险公司投保了车损险、第三者责任险、附加车上人员责任险等险种。
熊某刚受伤时,丁某想到自己的货车投保了,所以熊某住院后就开始向保险公司提出保险赔偿。保险公司业务员查勘后却告诉他:熊某受伤的时候已经下了货车,不是在车上受的伤,熊某下了车就不能算是车上人员。因为不是车上人员,所以不能享受附加车上人员责任险的保障。熊某受伤是他在换货车轮胎时,自己不小心压伤的,并不是货车发生意外造成的,熊某自身的过失造成自己受伤,保险公司是不可能赔付的。
丁某反驳:凌晨时刻,货车在高速公路上突然爆胎,高速公路上是不能长久滞留的。在深更半夜,前后又没有修理厂的紧急情况下,驾驶员不下车怎么换轮胎呢?
此后,丁某多次找到保险公司索赔,都没有结果。最后,保险公司业务员建议丁某,按照保单上的双方约定,将此事提交仲裁委员会处理。
开庭辩论
去年年底,丁某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依法受理、开庭审理了此案。一开庭,丁某就与保险公司发生了激烈的争辩,争辩的焦点主要集中在“熊某受伤是不是属于附加车上人员责任险的保障范围”上。
丁某的观点有三:一是伤者熊某作为保险车辆上人员,事故的发生是在被保险车辆正常使用过程中,在高速公路上发生非正常情况(轮胎爆裂)下发生的,伤者左手是被保险车辆上的轮胎压伤,和被保险的货车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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