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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确定标准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由于道路交通事故是因车辆运行所致,而车辆驾驶人员的情况非常复杂,比如,驾驶人员可能是车辆的所有人、承租人、借用人或者是受雇人,可能是在交付修理或保管期间被他人驾驶发生事故,也可能是被盗驾驶而发生事故,因此,审判实践中在确定责任主体问题上较为混乱。在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之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又增加了两类主体:保险公司、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我们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以及“二元说”理论对责任主体的确定进行具体的分析。(一)机动车方作为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主体的确定标准(二)保险公司作为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主体的确定标准
(三)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作为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主体的确定标准本文由在线律师咨询网发布,不代表法律援助中心网立场,转载联系作者并注明出处:https://www.flyzzx.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