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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交车出故障急刹车乘客受伤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新疆乌鲁木齐市民王-强是一名资深公交车司机,却因一次急刹车惹上官司。近日,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2015年11月7日,王-强一大早驾车从停车场出发,开始公交营运工作。

由于路面结了一层薄冰,王-强开车特别小心,但当他驾车行驶至乌市昆仑路陶瓷市场路段时,车辆发生故障突然自行刹车,车厢内的乘客顿时一片惊呼、东倒西歪。

所幸,王-强凭借多年经验,将车辆控制住停至路边,当他准备进一步检修时,发现身后一名乘客倒在地上呻吟。

王-强立即拨打120,并将该乘客送往新疆医科大学第六附属医院接受治疗。经诊断,这位名叫张-芳的乘客尾骨骨折。王-强给张-芳垫付了1万元医药费。

一年后,张-芳逐渐康复,她要求王-强和公交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三方一直未能达成协议。2016年11月,张-芳将王-强及公交公司起诉至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法院。

那么,王-强和公交公司是否该在发生意外后对乘客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张-芳认为,自己在公交车上因紧急刹车而受伤,作为司机和公交公司没有尽到保障乘客乘车安全的责任,因此,要求对方赔偿所有损失理所应当。

王-强则表示,当时突然刹车是因为车辆故障,并非个人操作,乘客受伤与自己没有直接关系。并且,事发后自己已经尽到相关义务,不应当承担其他赔偿责任。

公交公司代表认为,该公司最多承担60%的赔偿责任。在车厢内有明显的提示,告知乘客应抓好扶手,司机王-强也在行车过程中多次大声提醒乘客抓好站稳,而张-芳没有把提醒放在心上,没有保护好自身安全,所以张-芳本人也应负部分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消费者乘坐公交车,公交公司和驾驶员作为承运人,有义务将消费者安全运输至目的地。

本案中,公交司机王-强在驾驶车辆过程中,因车辆故障致使车辆紧急制动(急刹车),导致消费者张-芳身体受到损伤,而公交公司和驾驶员有义务保养运营车辆,故与张-芳受到的损伤存在一定因果关系。

案情分析:

但张-芳作为成年人应注意乘车安全,从车内监控视频显示,其在车厢内确实未抓牢扶手,因此也应承担一定责任。

由于公交司机是公交公司的驾驶员,事故发生在公交车运营期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判决,公交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对张-芳的损伤承担80%的赔偿责任,各项损失共计9.5万余元,张-芳自行承担20%的责任,司机王-强在本案中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案主审法官表示,日常生活中,因公交车刹车引发意外的情况很普遍,在此类案件中,司机和公交公司不一定要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乘客是否存在重大过失、刹车行为是车辆故障还是司机操作等,都会对最终的责任划分产生影响。对于司机在职务行为中因失误或过错造成的损失,公交公司虽然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案后依法进行合理的追偿。(文中的人名为化名)

TAG标签: 公交 交通事故 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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