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凭证式储蓄国债存在有哪些问题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超发风险

由于凭证式国债债权由各承销机构自行管理,在法律地位上承销机构集“准发行者”和“债权托管者”职能于一身,债权的记录分散在各机构网点且大部分采取手工方式。因此,超发凭证式国债,借国债信誉违规筹资不仅成本低、便于操作,而且难以被发现,监管的难度很大。特别是凭证式国债承销银行中的绝大多数是中小银行,他们资金实力不足、资金质量和管理水平参差不齐,不仅违规超发的可能性更大,而且难以承担超发后果。在现阶段社会资金较为宽松、投资需求较弱的条件下,承销银行违规筹资的内在动力不足,超发的可能性较小,但不能排除当经济趋热、社会资金趋紧时,个别承销机构借超发凭证式国债违规筹资的可能。一旦大量发生,不仅会使国家债务规模失控,更重要的是还会破坏金融秩序,形成金融风险和国债信誉危机。

包销风险

目前,我国凭证式国债的承销是由以国有商业银行为主体,股份制商业银行和部分城市商业银行及邮政储汇系统为辅的40家国债承销机构负责的。在数量认购、发行和缴款方式上实际是包销,而销售剩余的凭证式国债要由承销机构被迫持有。这种发行方法的实质是政府向各承销机构摊派发行,若发行不畅,就造成了政府向各承销机构直接融资,承销机构替财政部承担了发行风险。

提前挤兑

由于凭证式国债存在双重债务关系,且债权的记录分散在承销机构的基层网点,财政部无法准确知道各机构提前兑取量和需要支付的兑付资金数量,因此,现行凭证式国债发行办法规定,

投资者提前兑取至国债到期的资金由承销银行自行垫付。1996年以来,市场利率呈单边下行走势,投资者提前兑取凭证式国债的情况很少,但在目前利率已近低谷、预期未来利率将震荡上行的情况下,商业银行承担着投资者大量提前兑取占压资金的潜在风险。如果提前兑取数量过大,还有可能进一步影响商业银行的资产质量及资金的流动性,进而影响商业银行的支付能力诱发金融风险。

期限过短

我国凭证式储蓄国债的期限过短。理论分析和国外实践表明,储蓄国债期限应该较长。美国和加拿大储蓄国债发行期限最短为10年最长达30年。目前我国凭证式国债期限一般在1—5年之间,这是因为凭证式国债提前兑取资金要由承销银行自行垫付,较长的发行期限会加大承销机构承担的提前兑取压力。这不仅使凭证式国债发行期限过短,难以满足投资者的储蓄需要。同时,由于凭证式国债发行数量较大,中短期国债发行额度绝大部分被凭证式国债占用,记账式可流通国债只能发行长期品种,致使记账式国债期限过长流动性下降。因此,凭证式国债期限过短是我国国债品种期限结构不合理的重要原因之一。

设计不合理

凭证式国债的利率设计不合理。

目前我国凭证式国债的利率采取固定利率,按照单利计息,通常以相同期限的银行储蓄存款利率为基准。①如果期限较长,固定利率债券在利率大幅度变化的情况下将产生严重问题:利率上升导致投资者大量提前兑取,财政部(目前是承销银行)将面临着巨大的提前支付大量资金的压力,给财政资金管理带来很大的困难。利率下降时,财政部则无法降低借债成本。另外,投资于期限较长的固定利率债券的投资者,面临着巨大的通货膨胀风险,如果规定的利率过低,投资者就不会认购,而利率太高,财政部又承担了不必要的高成本。近些年我国凭证式国债要么热销、要么滞销,最根本的原因就是凭证式国债采用了固定利率。必须看到,我国目前的凭证式国债期限比较短,上述问题并不是很严重。如果将来发行期限长的储蓄国债,上述问题就会非常严重。采用市场力量决定的浮动利率、实行通货膨胀指数化将是储蓄国债的必然选择。

单利计息

目前我国凭证式国债都以单利形式计息,到期或提前兑取时根据投资者实际持有时间和相应的利率一次性还本付息。这种付息方式只适合于以长期价值增值为目标的投资者。还有相当一部分投资者购买国债是为了定期(如每年)获得稳定的利息收入,用于将来定期支出。例如,一些人为了养老而投资储蓄国债,希望将来能每年获得稳定的利息收入以支付日常生活开销。可是,这类按期支付利息的收入型储蓄债券在我国尚付阙如。总之,投资者对于储蓄债券的需求是多种多样的,而我国目前的储蓄债券品种单一,无法有效满足投资者多元化投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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