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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车相撞,无责方可能承担责任不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案情】

2013年4月26日6时58分许,刘某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由北向南行驶,途径大广高速公路2914Km+558m时撞上前方排队等候的由钟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又撞上涂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导致涂某驾驶的车与尹某驾驶的大型卧铺客车刮擦后,继续撞上吴某驾驶的轻型厢式货车,吴某驾驶的车又撞上陈某驾驶的大型卧铺客车,造成涂某乘车人李某受伤、六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江西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直属某支队第三大队作出事故认定,确定刘某负事故全部责任,钟某、涂某、尹某、吴某、陈某、李某不负事故责任。

李某将刘某及其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诉至法院。保险公司辩称,本案应扣减4个无责方(钟某、涂某、尹某、陈某)在交强险无责任赔偿限额内所应承担的比例责任。

【分歧】

对于应扣减几个无责方在交强险无责任赔偿限额内所承担的比例责任存在争议:

第一种意见认为,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承担责任的归责原则为无过错责任原则,即不考虑被保险人的过错,只要是在同一起事故中,所有的无责方所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都应在交强险无责任限额内赔偿受害人的损失。

第二种意见认为,虽然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责任的归责原则为无过错责任原则,但是仍应考虑无责方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当部分无责方对受害人的损害的发生没有任何物理关联,没有原因力时,其所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无需承担责任。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过错与原因力的区别。过错与其对事故损害产生的因果关系或原因力系不同概念,过错是当事人对损害的发生存在的故意或过失的心理状态,而原因力是一种客观的物理状态。只要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的产生存在客观上的因果关系,就意味着当事人对损害的产生具有原因力。过错与因果关系或原因力并不是一一对应的关系。对损害有原因力或因果关系并不必然意味着对损害存在过错;同理,对损害不存在过错也不意味着对损害的产生就不存在原因力或因果关系。交警部门认定钟某、涂某、尹某、陈某不负事故责任,是因为其均不存在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故其对事故发生均没有过错,故不负事故责任;但并不必然意味着钟某、涂某、尹某、陈某的行为对受害人李某损害的产生均不存在原因力。

二、无责方无条件地承担责任的后果。交强险系政策险、公益险,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责任的归责原则为无过错责任原则;但是,并不意味着无责方所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无责任赔偿限额内承担责任是无条件的。否则,将必然导致两个非常严重的后果。第一,将现有的无过错责任原则倒退为结果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是不考虑行为人是否存在过错,但并不是不考虑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或原因力,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仍应存在因果关系。第二,将损害无责方与受害人的损害存在关联性,具有原因力的其他受害人的赔偿权利。其损害与无责方没有任何关联性的受害人都从无责方分得了赔偿款,而其损害与无责方真正具有关联性和原因力的其他受害人反而被分走了赔偿款,这显然违背了公平原则。

三、无责方承担责任之条件。无责方承担责任的条件为:事故的发生过程具有连续性,多车是无间断的连环相撞,无责方对受害人的损伤客观上存在因果关系,具有原因力。也就是说,如果事故发生过程存在明显的间断,部分无责方车辆对受害人的损害没有任何物理上的关联性和原因力,则其所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无需在交强险无责任赔偿限额内承担受害人的损失。

四、无责方承担责任之条件在本案的具体应用。原告李某损伤的产生过程为:刘某驾驶的车辆撞上涂某驾驶的车辆,涂某驾驶的车辆又撞上吴某驾驶的车辆,吴某驾驶的车辆再撞上陈某驾驶的车辆。即钟某驾驶的在前方排队等候的车辆并没有与涂某的车辆接触,尹某驾驶的在前方排队等候的车辆也没有与吴某驾驶的车辆接触。也就是说,钟某、尹某驾驶的车辆在本事故中与各自后面紧邻车辆并没有任何物理上的关联。如此,整个事故的发生过程具有明显的间断性,并非连续,钟某、尹某驾驶的车辆对原告李某的损伤没有任何物理关联,不存在原因力和因果关系,故其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无需在交强险无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李某的损失。本案只应扣减无责方涂某、陈某所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无责任赔偿限额内所承担的比例责任。

综合上面的介绍,发生多车相撞交通事故,无责方也可能要承担相应赔偿。相信大家看了上面介绍后,对于无责方也可能要承担责任的法律知识有了一定的了解,如果你还有关于这方面的法律问题,请咨询在线律师咨询网律师,他们会为你进行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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