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纳消费税的账务处理的方法
交纳消费税的账务处理的方法
1、多计或少计销售额而退、补消费税的账务调整
(1)因少计销售额而补交消费税的,借记“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账户,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账户;同时借记“本年利润”账户,贷记“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账户,转入当期损益。对于少计的销售额,应借记相关账户,贷记“主营业务收入”账户。
(2)因多计销售额多交的消费税,用红字作与(1)相同的会计分录。
2、自产自用的消费税
纳税人以应税消费品作为股权投资、用于在建工程、非生产机构、抵偿债务等非货币性交易的,无论非货币性交易的是否涉及补价问题,均应以应税消费品的公允价值为计税依据,计算应交纳的消费税额并将消费税额记入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性交易》的规定,纳税人发生非货币性交易,未涉及补价或支付补价的,其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等于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与所支付的相关税费(含增值税)的和。
计算公式如下:
换入资科的入账价值=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所支付的相关税费(含增值税)
纳税人发生非货币性交易,并收到补价的,可按下列公式计算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
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收到的补价款÷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x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所支付的相关税费(含增值税)
纳税人因非货币性交易补交消费税的,应比照下列规定进行账务调整:
(1)纳税人因将应税消费品作为股权投资而补交消费税的,应借记“长期投资”账户,贷记“应交税金——应税消费税”、“库存商品”等账户。账务调整后应注意,补交的消费税不得从以后各期应纳消费税税额中抵扣。
(2)纳税人因将应税消费品用于在建工程所需补交消费税的,应借记“在建工程或因定资产——不需要安装)”账户,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库存商品”等账户。账务调整后应注意,补交的消费税也不得从以后各期的应纳消费税税额中抵扣。
(3)纳税人因将应税消费品用于非生产机构、抵偿债务而补交税款的,应借记“营业外支出”、“营业费用”、“应付账款”等账户,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库存商品”等账户;同时将相关损益类账户转入当期损益,借记“本年利润”账户,贷记“营业外支出”、“营业费用”等损益类账户。
3、包装物押金消费税
对于纳税人随同产品出售但单独计价的包装物或逾期未退还的包装物押金而补交消费税的,借记“其他业务支出”账户,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营业外收入”等账户;同时将损益类账户转入当期损益。
4、委托加工消费税
于委托加工物资收回后,直接销售的应税消费品而补交消费税的,将受托方代收代交的消费税,计委托加工物资的加工成本,借记“委托加工物资”账户,贷记“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账户;委托加工物资收回后,用于边疆生产且规定可以抵扣消费税的,纳税人应按受托方代收代交的消费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账户,贷记“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账户。
5、进口消费税
对于纳税人需补交进口消费口应纳消费税的,其缴纳的消费税应计入该项消费品的成本,借记“固定资产”、“物资采购”、“库存商品”等账户,贷记“银行存款”账户。应注意缴纲人的消费税不得从销售应税消费品的应纳税税额中抵扣。
6、应退消费税
纳税人将应税产品自营出口应纳消费税的,在报关出口后申请退税时,借记“应收补贴款”账户,贷记“主营业务成本”账户;当收到退回的消费税时,应借记“银行存款”账户,贷记“应收补贴款”账户。
7、代理出口消费税
纳税人将应税产品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应计算交纳消费税,借记“应收补贴款”账户,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账户;交纳税款时,借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账户,贷记“银行存款”账户。当收到退回的消费税时,应借记“银行存款”账户,贷记“应收补贴款”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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