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加工物资核算的三步骤是什么
(1)发出时
发给外单位加工的物资,按实际成本,借记“委托加工物资”科目,贷记“原材料”等科目;按计划成本(或售价)核算的企业,还应当同时结转成本差异,借记“委托加工物资”科目,贷记“材料成本差异”等科目;实际成本小于计划成本的差异,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2)支付加工费、运输费等
企业支付加工费用、应承担的运杂费等,借记“委托加工物资”科目、“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需要缴纳消费税的委托加工物资,其由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分别以下二种情况处理:
①收回后直接用于销售的,应将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计入委托加工物资成本,借记“委托加工物资”科目,贷记“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
②收回后用于连续生产,按规定准予抵扣的,按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借记“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贷记“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
(3)入库时
加工完成验收入库的物资和剩余的物资,按加工收回物资的实际成本和剩余物资的实际成本,借记“原材料”、“库存商品”等科目(采用计划成本或售价核算的企业,按计划成本或售价记入“原材料”或“库存商品”科目,实际成本与计划成本或售价之间的差异,记入“材料成本差异”或“商品进销差异”科目),贷记“委托加工物资”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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