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逃逸保险公司拒赔案件
2008年03月27日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员:
河南师大方正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垣支公司(简称**财险长垣支公司)的委托,依法指派我担任**中州集团出长垣正通运输有限公司诉其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的诉讼代理人。接受委托后,代理人认真分析了本案的案情,特别是通过法庭调查,现对本案的基本事实有了充分的了解,并结合本案的法律适用,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本案的基本事实
2006年2月5日被告保险公司承保了被保险人为**中州集团某运输有限公司的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期间自2006年2月5日至2007年2月4日。承保当时被告保险公司向原告出具了保险单号为PDAA200641072800000258。保险单有特别提示,收到保险单、承保险种对应的保险条款后,请立即核对,如有不符或疏漏,请在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并办理变更或补充手续;超过48小时未通知的,视为投保人无异议。请详细阅读承保险种对应的保险条款,特别是责任免除和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在庭审中,原告提交了保险单的正本原件。
2006年9月13日下午,被保险车辆的驾驶人杜某某驾驶豫G91818号大客车自北向南行驶至滑县城关镇文明路君乐王府门口路段时,因有因人上车或乘客下车,驾驶员杜*奎即右转变更车道向路西靠停车,因突然右转对后面车辆没有拉开行驶的安全距离,致使与其同向行驶的鄢章旗驾驶的电动三轮车与大客车相撞,造成三轮车上乘坐人郜-娟受伤,鄢某某颅脑损伤死亡,两车损伤的重大交通事故。肇事后,被保险车辆的驾驶人在自己知道交通事故已经发生的情况下,在受害人鄢大某上大客车让其下车处理事故,抢救受害人的情况下,没有下车保护交通事故现场,没有抢救受害者,没有向公安机关报案,而是听从本车售票员的话,驾车逃离事故现场。当逃跑至滑县什牌收费站被截获。后经过滑县交警大队事故认定,被保险车辆驾驶人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鄢章旗、郜-娟、鄢*宇无责任。
二、原告车辆驾驶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发生后,为逃避责任而架车驶离事故现场,属于逃逸行为。
(一)、肇事车辆的驾驶人明知发生了驾驶事故,而选择了逃离了方式,目的是逃避法律责任,故应当属于逃逸。
从事事故发生的过程来看,被保险车辆的驾驶人在超过同向行驶的电动三轮车后立即相右打方向,没有保持安全距离,作为驾驶人是应当知道极容易发生后车碰撞本车,并且,从法院依职权从滑县人民法院调取的肇事驾驶员的供述来看,他已经清楚的知道事故是他本人造成的,并且在受害人电动三轮车驾驶人登上肇事车辆,让其找车将受害者送往医院抢救的事实更进一步让肇事驾驶人清楚,事故发生了,并且清楚事故发生的原因,在这种情况下,被保险车辆驾驶人未停车抢救受害者,未报警,而是根本未下车,在本车售票员上车后,选择了逃离的方式,直到过收费站时被截获,试想一下,如果肇事车辆没有被截获,结果是什么呢,结果很明显,肇事方逃避了法律的制裁,逃避了民事赔偿的后果。
(二)、如果肇事车辆驾驶人对肇事情况不明知,而驾车继续行驶,未对受害者做必要的处理,或者未按照规定向公安机关报警,逃离事故现场,由于主观上不具有逃避法律责任的目的,故构不成逃逸。所以说,行为人是否明知交通事故的发生而逃离现场是认定肇事逃逸的关键。从以上的分析,尤其是对驾驶人本人的供述,可以明显的看出,肇事驾驶人已经知道发生了交通事故,而报侥幸心理,听售票员的指挥,逃离了事故现场。但是,本案中,肇事车辆驾驶人的行为符合了交通肇事逃逸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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