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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触碰码头设施的侵权责任和损害数额确认的新思路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船舶触碰码头设施的侵权责任和损害数额确认的新思路原告(反诉被告)**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船厂船舶触碰码头设施损害赔偿纠纷案〖提要〗本案是一起重大的船舶触碰码头设施损害赔偿纠纷,涉及触碰责任和损失认定等复杂的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船舶触碰案件适用过错归责原则,且首先应当推定侵权的船方有过错,船方不能举证其并无过错即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船舶触碰经常造成较大的损失,损害类型比较复杂,因此,可以综合运用各种方法确定损害赔偿的范围和具体数额。〖案情〗原告(反诉被告):**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被告(反诉原告):**船厂1999年10月9日,被告(反诉原告)**船厂建造及所有的“爱*丝。**道夫”轮(M.V.ALICEOLDENDORFF,以下简称“爱”轮)出海试航结束,返航驶往上海港黄浦江码头。0905时,“爱”轮平101号灯浮,航速为微速前进。在驶近吴淞崇明船码头时,“爱”轮为避让小船,停车约2分钟,船舶失去舵效,船首偏向浦东面,形成了极大的风压角和流压角,使船位压向浦西面。当“爱”轮驶经张*浜泊位时,离码头已不足100米。当“爱”轮驶至东海船厂码头时,离该码头约60米,向岸边越压越拢。约在东海船厂与军工路码头之间处,“爱”轮即停车淌航,用舵左右操作,让过军工路码头停泊的第一条、第二条船,与第三条船“英城”轮左舷克令吊发生触碰,随即触碰了该轮左舷另一克令吊。由于水流作用,“爱”轮继续前冲,与原告**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反诉被告,以下简称“**码头公司”)所有的军工路码头J103桥吊发生触碰,造成该桥吊倒塌。事发当时该桥吊正在作业,吊臂实际外伸长度为38.5米。触碰中,“爱”轮自身部分受损,后“爱”轮又与停泊在军工路码头的“长英”轮、“郁金香”轮、“华航三号”轮、“上电油1208”轮、“苏悦”轮和“福运”轮等连续发生擦碰,J103桥吊的倒塌还砸坏了“华航三号”轮上的集装箱。为此,原告提出损失金额为人民币66,523,175.00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被告则提出了损失金额为人民币5,420,512.96元的反诉请求。〖裁判〗上海海事法院一审认为,“爱”轮在黄浦江航行时,应与在码头靠泊的船舶及设施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其未能避免触碰及碰撞系属操纵不当所致。**船厂对“爱”轮触碰码头设施负有全部责任,应向原告赔偿全部经济损失。据此判决被告**船厂赔偿原告**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处理受损桥吊残骸费用、码头探摸工程费和修复设计费、修复费用、桥吊司机的人身伤害费用、集装箱损坏费用、海事签证费、桥吊损失费、营运损失等及上述费用和损失的利息损失。同时,对反诉原告**船厂就本次触碰事故中己方所受各项经济损失要求获得赔偿的反诉请求不予支持。原、被告均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03年8月22日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评析〗船舶触碰是指船舶与设施或障碍物发生接触并造成损害的海上侵权行为。本案是上海海事法院近年来审理的一起大要案,也是“爱*丝。**道夫”轮因碰撞和触碰所发生的一系列纠纷中的一件。“爱”轮结束出海试航的返航途中,与码头设施和其他船舶发生一系列触碰和碰撞事故,造成财产和人员等重大损失,也因此带来十分复杂的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1、船舶触碰侵权行为适用过错归责原则虽然船舶触碰案件是典型的海事案件之一,但我国《海商法》仅有关于船舶碰撞案件的规定,对与船舶触碰码头设施或其他物体纠纷有关的法律问题未作规定。船舶触碰在许多方面与船舶碰撞相似,并适用船舶碰撞的某些基本规则,但二者又属于不同的案件纠纷,司法实践都将船舶触碰作为一种独立的船舶侵权行为。其特殊性在于,船舶是流动性的,而其触碰的对象为在海上或与海相通的通航水域、港口区域人为设置的固定或可移动的构造物(如本案中的J103桥吊),这些设施或物体一般为无动力的且处于静止或非流动状态,至少其移动受到较大限制。因此,在法律适用上,船舶触碰案件适用民法普通法关于侵权行为的一般规定,同时,在与船舶碰撞类似的问题上可以参照适用关于船舶碰撞方面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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