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伤残评定赔偿证据
一、伤残评定赔偿证据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五款,根据地方规定,如《山东省实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根据伤残评定等级1级伤残给予100%的生活补助费;十级伤残给予10%的生活补助费,相邻两级赔偿比例差为10%,多处伤残的,确定残疾生活补助费赔偿比例时,以评定的最高伤残等级赔偿比例为基数,其他伤残1-5级的每增加一处增加赔偿比例4%,6-10级的每增加一处赔偿比例2%,增加的赔偿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0%,最高赔偿比例不得超过100%。
根据伤残等级,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日起赔偿20年,但5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不少于10年,70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二、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的赔偿证据
1 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书或道路交通事故伤残重新评定书。
2 身份证和户籍证明。
3 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标准。
三、伤残评定标准
各国伤残评定的标准各不相同,中国根据残废者的残废轻重和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将残废划分为四等六级:劳动能力完全丧失,日常生活活动必须有专人照顾的,为特等残废;劳动能力基本丧失,日常生活部分活动需要他人扶助的,为一等残废;劳动能力大部分丧失,日常生活活动能力受到重大影响的,为二等甲级残废;劳动能力部分丧失,日常生活活动有一定困难的,为二等乙级残废;劳动能力和日常生活受到一定影响的,为三等甲级残废;劳动能力和日常生活不便的,为三等乙级残废。一身兼有数处伤残的,评定残废时以重者为准;如数处伤残合并以后,影响到劳动能力的程度相当于高一级的,按高一级评定。凡伤愈后并未影响其劳动能力者,如子弹穿皮伤肉,不列入残废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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