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收债权融资的不同方式以及其会计如何处理
一、应收债权融资业务的会计处理原则
企业将其按照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的销售合同所产生的应收债权出售给银行等金融机构,在进行会计核算时应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充分考虑交易的经济实质。对于有明确的证据表明有关交易事项满足销售确认条件,如与应收债权有关的风险、报酬实质上已经发生转移的等,会计事项应按照出售应收债权处理,并确认相关损益。否则,应作为以应收债权为质押取得借款进行会计处理。
二、以应收债权为质押取得借款的会计处理
企业将应收债权提供给银行作为其向银行借款的质押,与应收债权有关的风险和报酬并未转移,所以,企业应定期支付自银行等金融机构借入款项的本息,并对相关债权计提坏账准备。
[例1]A企业于2017年6月1日以托收承付方式向B企业销售一批商品,成本为40000元,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售价60000元,增值税10200元。A企业在销售时已知B企业资金周转发生暂时困难,但A企业考虑到B企业的资金周转困难只是暂时性的,将来仍有可能收回货款,所以将商品销售给了B企业。2017年9月1日,A企业得知B企业经营情况好转,并且B企业承诺近期付款。2017年10月18,A企业以此项应收债权向银行办理质押贷款,期限为6个月,年利率为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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