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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凭证制度的价值取向是什么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一、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强制执行是当事人因合法权益得不到实现而向人民法院申请维护的司法救济手段,若因客观原因,经强制执行而“执行无果”或“执行不能”时,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径行裁定终结执行或中止执行。实际上,由于如前所述种种原因,按法定程序中止执行的案件很难恢复执行;而终结执行,债权人合法权益的请求权则随之消失。无论是中止执行还是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都在一定程度上丧失了债权实现的可能,而且缺乏相应的法律救济手段予以最大限度地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债权凭证制度简洁高效地弥补了这一缺陷,有效地弥补法定申请执行期限(六个月或一年)过短的缺欠;还可以防止债权人因“终结执行”而丧失再申请执行权,增加其实现债权的机会,从而达到保护实体权益的目的。

二、有效地防止债务人逃避债务

执行过程中,债务人故意逃避债务、规避执行或暂时丧失履行能力等情况而致执行不能的情况普遍存在,如对强制执行无果的执行案件终结执行,可能会使债务人在执行中不思如何切实履行债务,而是千方百计逃避或对抗执行,这在一定程度上加据执行难。实施债权凭证制度,债权人可随时以债权凭证申请再执行,可对债务人特别是自然人债务人造成“一辈子负债”的心理震慑,促成债务人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防止逃废债务、规避执行行为的发生。

三、增强当事人责任感和风险意识

债权不能实现情形是当事人经商风险之所在,往往是债权人与债务人在经商之初的契约中就已种下债权难以实现之因,当尝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之果时,就归责于执行不力,责怪法院“空调白判”、“打法律白条”,由法院充当“被告”,承担债权人的经商风险。实践中,常出现人民法院经查证,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履行能力的情况,这应归责于债权人过份倚重法院的职权,对执行结果期望值无限扩张,并淡漠风险意识,不积极承担举证责任。债权凭证在张扬当事人主义的同时,籍此将经商风险回归给债权人,可以使债权人充分了解执行情况,积极参与到执行程序中,进而使债权人乃至整个社会改变观念,增加市场风险意识,以增强市场主体自我防范的能力。

四、提高执行工作效率,规范执行程序

人民法院对执行无果或无履行能力的执行案件,往往采用中止执行的方式。我国法院执行人员仅三万余人,过去每年执行结案280余万件,其中中止执行的约占20%,而最高人民法院又明确规定中止执行不能以结案予以司法统计,这些中止执行又未了结的案件长期中止,年复一年,积案如山,执行法院不堪重负。现将其中部分案件制发债权凭证处理,可使执行法院从无效的司法活动中解脱出来,使执行人员把有限的执行能力投入到执行可实现债权的案件中,以利于司法资源的最大化利用和提高执行工作效率。

以上就是法律援助中心小编为大家总结的“债权凭证制度的价值取向有哪些方面”,相信大家通过以上知识都已经有了大致的了解,如果您还遇到什么较为复杂的法律问题,欢迎登陆法律援助中心进行律师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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