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赔偿
赔偿项目
1、医药费,2、住院期间伙食补贴费(伙食补贴费),3、护理费(陪护费),4、交通费,5、住宿费,6、营养费,7、误工费,8、残疾赔偿金,9、残疾辅助器具费,10、被抚养人生活费,11、死亡赔偿金,12、丧葬费,13、精神抚慰金,14、财产损失赔偿金。计算公式1.医药费计算公式:医药费赔偿金额=治疗费(门诊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法医鉴定的后段医疗费用等)。
医药费用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法释)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药费具体包括有挂号费、病历工本费、磁卡工本费、门诊观察治疗费、医药费、检查费、治疗费、材料费、医院护理费、床位费、生活附加费、救护车费、救护出诊费、康复费、整容费、后续治疗费等。对于伤者原发疾病的治疗用药,不计算在赔偿范围之内,对于交通事故创伤导致原疾病加重,不经治疗难以治愈或有生命危险的,应结合病情,作出法医鉴定。按照法医鉴定的参考度予以赔偿。
康复费、整容费一般按就诊医院出具的正式报告、原主治医师和治疗机构的建议或意见、法医部门的鉴定报告,结合前期治疗情况予以赔偿。建议采用一次性结案的原则。2.住院伙食费补助费
计算公式: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住院天数3.陪护费
计算公式:①有固定收入的按照误工费标准计算;②无固定收入的:护理费赔偿金额=同级别护理劳务报酬×护理期限。
护理费是护理受害人而发生的费用,赔偿的前提是,受害人受到损害,损害后暂时或一段时间内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生活不能自理或者不能完全自理,需要有人进行护理。正确合理地确定生活能力的丧失程度和期限是确认护理费用的关键。人体损伤后伤者本人的生活能力能否自理、是否需要他人帮助,通过护理依赖来判断。所谓护理依赖是指伤、病致残者因生活不能自理需依赖他人护理,生活自理范围主要包括以下五项:(1)进食;(2)翻身;(3)大小便;(4)穿衣、洗漱;(5)自我移动。护理依赖的程度分三级,上述五项均需护理者为完全护理依赖,五项中有三项需要护理者为大部分护理依赖,五项中有一项需要护理者为部分护理依赖,一般认为完全护理依赖和大部分护理依赖者应当给予护理,部分护理依赖者可以给予护理。
护理费的赔偿需要根据医疗单位或鉴定机构的明确意见。证明需要陪护的,实际的陪护人应予以赔偿。护理人数原则上是一个人,但在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按照结论确定护理人数。护理期限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间止(一般只考虑住院期间),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户口、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最长不超过二十年。4.交通费
计算公式:交通费赔偿金额=往返费用×往返次数×往返人数。
交通费是受害人及其必要的护理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段实际发生的用于交通的费用,以及死者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合理的交通费。
5.住宿费计算公式:以事故处理地正式发票为据。
住宿费是指受害人因病情需要到外地治疗或死者亲属办理丧葬事宜的合理的住宿费用。
6.6.营养费计算公式:以医疗机构和鉴定机构的结论为据。
《法释》第二十四条规定“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7.误工费计算公式分两种情况:①有固定工资的误工费金额=误工时间×收入水平;②无固定工资的分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能够证明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误工费赔偿金额=误工时间(天)×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水平(元/天)。
第二种情况:不能够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工资收入状况的,误工费赔偿金额=误工时间×相通、相近行业一年的职工平均工资(元/天)。
《法释》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态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误工费是指伤者因伤害治疗期间甚至恢复期间、定残之日以前或非现场死亡的人员在自出险之日至死亡的抢救期间,不能生产、劳动、上班工作和承包经营而减少的收入,以及死者的家属办理丧葬事宜导致的合理的误工损失。
1、非持续性误工
非持续性误工,误工时间应根据伤者自接受治疗到康复所需的时间确定,以就治医疗结构出具的有效证明为依据。有固定收入包括非农业人口中有固定收入的和农业人口中有固定收入的两部分。非农业人口中有固定收入的,是指在国家机关、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等单位按期得到收入的,以伤者实际收入减少计算,但超过国家计税点的需提供完税证明。农业人口中有固定收入的,是指直接从事农、林、牧、渔业的在业人员,其收入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该行业平均工资计算,其他农业人员其收入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农村居民人均年纯收入计算。
(1)、“无固定收入的”是指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证明或者有关单位证明,在交通事故发出前从事某种劳动,其收入能维持本人正常生活的,包括城乡个体工商户、家庭劳动服务人员等,其收入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同行业平均工资计算。
(2)、“无收入”,是指本人生活来源主要或者全部依靠他人供给,或者偶然有少量收入,但不足以维持本人正常生活的,但有主张误工费的权力,以下两种情况仅供参考:
一类是家庭主妇:家庭主妇虽然没在外挣钱,但他们的劳动对于家庭其他人员的工作有价值,能支持和保障其他家庭成员获得收入,误工可以参照当地一般家庭服务人员或护工的平均工资标准进行计算。
二类是无业人员:无业人员虽然暂时没有工作,但他们仍然有机会就业并获得收入,如果他们人身受到损害,这种获得收入的可能性就会在一定时间内丧失,误工费可以参照没有固定收入的人气进行计算。
(3)、有固定收入,但并没因交通事故误工而减少收入,误工费不予赔偿。除非受害人可以证明自己除了正常工资外还可以获得其他收入,因受伤而不能获得,造成实际收入减少。
(4)对于受害人属于城市户口,达到退休年龄的无其他收入的,不予承担误工费;农村户口的受害人,可以参照男60周岁、女55周岁的年龄,根据实际工作情况核定误工费。
2、伤者因伤致残而持续性误工伤者因伤致残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之日的前一日:因伤致死的,误工时间自事故发生日计算至死亡之时止。
定残日是指伤残鉴定机构对受害人的残疾程度或残疾等级出具鉴定意见之日,至于定残日之后,因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而导致的预期收入损失以残疾赔偿金的方式给予赔偿,就不属于误工费之列。8.伤残赔偿金
计算公式:伤残赔偿金=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伤残等级赔偿百分比×{20年-[0≤(年龄-60)≤15]}
伤者治疗终结后,能确定伤残等级的同时,在是有评估的伤残鉴定机构,依照国家标准G1318667-2002《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对伤残进行合理评定,确定伤残等级,确定伤残评定时机。伤残赔偿金的计算标准是根据受害人的伤残等级,按照事故发生地(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一处伤残等级赔偿百分比是根据《伤残标准》将受伤人员的程度分为10级,从第I级(100%)到第X级(10%)。
多处伤残的赔偿百分比,无论有多少处伤残在最高处的伤残赔偿金比例基础上,再增加的赔偿例必须小于并且等于10%。可以按10级伤残至2级伤残按1%的增加比例确定赔偿附加指数,即:10级为1%,9级为2%,8级为3%,7级为4%,6级为5%,5级为6%,4级为7%,3级为8%,2级为9%。每级相差10%。湖南省的6?10级伤残的附加百分比等为3%,2?5级伤残的附加指数为5%。
例如:有一个居民受伤致多处伤残,等级分别为4级、5级、8级各一处,那么他的伤残赔偿百分比例为:70%+5%+3%=78%。附加指数的确定有不同的方法。9.残疾辅助器具费
计算公式:残疾辅助器具费赔偿金额=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器具数量
残疾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为赔偿期限,一般是5?8年更换一次,计算至中国人均寿命年限,也可按公安民政部门、物价部门的标准计算,配量标准按照普通适用合理的器具计算费用。10.被抚养人生活费
计算公式:
①不满18周岁的人员被抚养人生活费=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人均生活消费性支出)×(18-实际年龄)。
②18周岁~60周岁被抚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生活费=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人均年生活消费性支出)。
③60周岁~75周岁被抚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生活费=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人均年生活消费性支出×(实际年龄-60)年]。
④75周岁以上被抚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生活费=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人均年生活消费性支出×5年)。
⑤有其他抚养人时,赔偿义务人承担的被抚养人生活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抚养人数。
⑥被抚养人有数人时,赔偿义务人承担的年赔偿总额≤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人均年生活消费性支出)。
被抚养人应符合的条件为未成年、丧失难道能力和无生活来源的,应被死者(因伤致残的伤者)抚养的对象,按照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抚养人为未成年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抚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基本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没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按五年计算,胎儿是一个特殊群体,胎儿生下来是活体,就是被抚养人,要计算赔偿金。胎儿不是活体就不用赔偿被抚养生活费。如果被抚养人在发生事故后,赔偿前死亡,被抚养人不应得到赔偿,但应给予一定的补偿。11.死亡赔偿金
计算公式:死亡赔偿金=城镇居民人均收入(农村居民人均收入)×{20年-[0≤(年龄-60)≤15]}。
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应赔偿当事人近亲属死亡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原则上应采用事故发生地的标准,但如果受诉法院的标准高于事故发生地标准的可采用受诉地法院的标准。如果赔偿权利人能够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标准高于事发地受诉法院所在地的标准,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标准计算。
住所地是指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住所地要有户籍证明,经常居住地应有如房屋租赁合同、租金收条、自有房屋产权证、公司单位的合同、工资发放单、单位证明等。12.丧葬费计算公式:当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丧葬费用中包括了丧礼费、停尸房、交通费,尸体整容费、火化费(土葬费)及治丧期间有关人员的吃住费用等一切费用。14.精神抚慰金
计算公式:最高五万元,最低五百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主张。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主张精神抚慰金,应根据以下因素确定:①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②侵害的手段、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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