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协助股东抽逃出资的责任
会计协助股东抽逃出资的责任是什么
按相关规定,抽逃出资股东对公司债权人的债务承担无限清偿责任是错误的,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抽逃出资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第十四条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抽逃出资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公司法》第20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该规定确立了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即在特定的法律关系中对公司的法人格及股东有限公司责任予以否定,以制止股东滥用公司法人格及有限责任,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法解释三》第14条第二款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抽逃出资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根据前述规定,在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中,股东承担责任有两种方式:
1.真正连带责任,即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除《公司法》第20条规定的因否认公司法人人格而责令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情况,另一处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见于《公司法》第六十三条,即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不真正连带责任,或补充责任,即在未出资、出资不足或者抽逃出资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对于股东因抽逃出资而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责任,实为补充责任。由于向公司出资乃股东的基本义务,故该种补充责任实质上并未突破股东的有限责任。因股东抽逃出资而被责令对公司不能清偿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即为一种补充责任。
股东抽逃出资的方式以及原告常见证据
没有股东会天真到将缴入公司账户的资金原封不动、原路转移至自己名下账户,而是通过一些相对隐秘的、变相的手段抽逃出资。为此,《公司法解释三》第十二条规定,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二)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
(三)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
(四)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在《公司法》修改之前,我国公司法采用的是法定资本制,即要求公司的注册资本达到一定金额,且应在规定的期限内缴足。在公司设立的实践中,大量的工商代办、注册代办公司基于业务增长需要,在股东缴纳注册资本一事往往采用如下方式:由发起人委托,代办公司代为将入股款缴入公司验资账户,待验资完成后,再抽逃出资。尽管我国《刑法》将抽逃出资达到一定数额的纳入刑事责任范围,但鉴于违法行为的普遍性,亦只能选择性执法。故此,尽管抽逃注册资本的大有人在,但真正被科以刑罚的比例并不高。为了使办理工商登记的手续更加简便,更为了节省资金,很多股东并不仔细考虑个中风险,同时对代办公司的处理持支持或者默许态度。
在很多的企业当中会计协助股东抽逃出资的现象是很常见的,而且账面上是没有真实反映企业的资产,导致很多的投资人和债权人受到巨大的损失。了解更多的法律知识请上法律援助中心进行专业的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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