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对财务公司进行监管
在**公司领域实施原则监管的可行性
(一)企业集团**公司均为法人机构,法人机构监管适用原则监管更有效率
原则监管重在最终目标的实现,而不是实现的方式。法人机构相对于分支机构而言,在目标的实现方式上更具灵活性,尤其是法人机构的公司治理架构在实现目标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原则监管强调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明确高级管理层对于机构的运营和风险管理应当承担的全部责任。同时,原则监管在法规中减少各种细节规定,赋予了高级管理人员更大的自主权、更多的创新空间。
(二)**公司的集团效用,是原则监管的内生动因
不同的集团和不同的产业决定了各个**公司的差异性。对于监管当局而言,不可能对各个类型的**公司创建不同的规制,更不可能根据各个公司的所属集团及产业处于不同的发展阶段而创建特殊的规制。在原则监管的思路下,监管当局实际上允许金融机构去判断和决策,它应该如何达到监管当局的要求,如何把监管的要求和集团发展、**公司经营能够有效地结合起来。将金融机构的内部管理和经营环境纳入监管范畴,引导这两种力量来支持监管目标的实现。
(三)原则监管有利于监管当局、**公司、集团三方的沟通和协调
在过去的监管实践中,由于体制的原因,三方沟通相对较少。而事实上,**公司是受到集团和金融监管当局的双重监管。在原则监管赋予被监管对象更多自主权的基础上,监管机构和金融公司之间也会有更多的对话和交流。从实践来看,由于监管的滞后性,**公司及其所属集团一般有比监管机构更高水平的高级管理人员,更专业的风险管理人才和真正的专家。如果该公司与监管当局的沟通体现出开放、友好的文化,管理层又能体现其专业和审慎的经营态度,那么,监管当局会给予这家机构更多的信任和更大的空间。这种信任,特别是监管当局对于**公司从业人员和公司本身在不断创新过程中对于自身风险的管控能力以及内控文化的一种信任,是原则导向监管的重要基础。
**公司从规制监管向原则监管过渡面临的矛盾
(一)依法监管与原则监管
在规制监管的框架下,各种具体法规能够界定法律风险的范围,无论监管机构还是**公司都能从中找到安全感。而原则监管是更加依靠监管者主观判断的监管方式,在一些情况下会受到来自司法方面的阻碍。因此,在原则监管的框架下,监管者与被监管者必须接受一些不确定性,并能控制由此产生的法律风险。首先,监管机构应建立可预见性的前提,使金融机构在实施某个经营行为时,能够知道该行为是否会因违反原则或法规而可能被施以监管强制措施。其次,监管机构应加大对法律条文的精简与更新,并寻求更多因违反原则实施处罚的成功案例。
(二)金融创新与原则监管
金融创新与金融管制是一对矛盾,金融管制既可能成为金融创新的障碍(如过于严苛的监管),也可以成为金融创新的诱因(如美国70、80年代的各种创新产品)。监管成为创新的诱因,条件有三:一、监管对金融机构成本追加,造成隐形的税收,形成企业外在的压力和动力,企业追求利润最大化,通过创新来规避监管;二、监管中有一定的漏洞,使企业创新成为一种可能;三、创新带来的收益,高于监管成本。在企业集团**公司监管领域,现阶段条件一已经形成;条件二正是现阶段面临的矛盾,规制监管一定程度上管得过于严苛,阻碍了差别化监管、阻碍了金
融机构的创新;条件三亦是向原则监管过渡的原因之一,规制监管在事实上造成了较高的成本。
(三)风险为本的监管和原则监管
风险为本的监管的本质在于用各种手段来辨别什么是最为紧要的问题,并对不同紧迫程度的问题采取不同的措施。现阶段**公司风险为本的监管,面临的最大困难是对分类监管长期难于落实的问题。根据原则监管的思路,由于大量依靠监管者的主观判断,对辖内机构信息和数据的充分程度要求更高,对分类监管的需求更迫切。因此,在从规制监管向原则监管过渡中,一个重要的任务依然是做好分类评级,通过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的协调配合,解决监管合力不足的问题。从监管工作流程看,分类评级是连接整体监管事务的一个重要纽带。
对**公司实施原则监管将带来的影响
(一)再造监管流程
从规制监管向实施原则过渡将面临的最直接的问题,是谁来实施原则监管,如何实施原则监管,在原则监管的框架下原有的规制或法规将处于什么地位等。为使监管者更好地履职,更好地对风险判断,在保证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将有更多的原则性法规出台,而不是大量依靠刚性的指标控制。同时,原则导向监管使得实施监管强制措施的依据在一定程度上有所改变,即原则依据增多,细则依据减少。再造监管流程,即要明确各级监管机构、部门和人员的职责,给予主监管员和主查人相应的权限。在过渡阶段,逐步界定职责,允许监管人员在授权范围内独立行使其专业判断和监管权,以提高监管效率和效果。
(二)调动监管者和监管对象积极性
原则监管一方面可以调动**公司的积极性,以期获得监管者的信任,争取更大的创新空间,在分类监管中获得更加宽松的外部环境,从而让监管者更放心;另一方面也将调动监管者的积极性,提高监管水平和能力,更好地发挥自由裁量权。
(三)提高监管的有效性
原则监管框架下,给予一线监管相应权限,避免层层审批,将提高监管的有效性。随着我国银行业的全面对外开放,金融创新加快,而企业集团**公司处于“准混业经营”的状态,创新的冲动较强、创新的空间也比较大,在整个金融市场跨行业经营趋势的不可逆转的情况下,现在看来合理和审慎的监管规则,明天也许就会成为金融创新的障碍。及早研究和采取措施,吸收原则导向监管的做法,可以为未来的混业监管在监管理念、技术、人员和手段的转变方面做好准备。
对**公司实施原则监管的基本构思
(一)合规性监管指标
监管的服从活动是劳动密集型的,而且对于某些监管行为而言,存在成本的规模经济。学习新政策的启动成本对监管政策的变化比较敏感。因此,监管政策经常性的小修正比间断的大修正成本要高。建议将合规性监管指标的弹性纳入一线监管的职权范围,允许监管员行使自由裁量权,根据机构的属性、状况、特征等判断风险的控制是否谨慎,而不是“一刀切”。
(二)市场准入
从机构的准入看,现有的规制监管使得较小的机构有成本上的劣势,限制了新**公司的进入。从业务的准入看,产品在最初阶段产出低而承担的监管成本高,于是可能造成间接效率损失,因而现有规制监管不利于金融新产品的引进。过渡中尤其应注意的是市场准入中的监管协调环节。对于未按监管当局引导开展业务和经营活动偏离监管原则的机构,监管当局将各机构监管措施落实到位程度与监管行政许可事项结合起来,将落实监管部门检查和指导意见的结果与市场准入挂钩,灵活运用停止批设新机构、取消高管人员任职资格、停止办理业务等监管手段,提高机构的违规成本,限制违规机构业务发展的冲动。
(三)法规建设
原则监管区别于规制监管的前提是监管这项行政执法手段所应用的准绳。为实现持续的监管效果,监管机构不能采用一次性或运动式的监管策略,而是从深入调查研究、制定合理的监管规则入手,并保持监管政策的一致性。
实施原则为基础的监管,实际上是把信任同时赋予了监管者和被监管者。在**公司领域实施从规制监管向原则监管的过渡,是极具典型意义的尝试,既是对分类监管的尝试,也是对金融创新的尝试;既是对法人金融机构监管的尝试,也是对大型企业集团资金集中链管理的尝试;既是对小而全的“准混业经营”金融机构进行尝试,也是产业资本和金融资本相连接要素市场进行尝试。对此的探索有着深远的意义。
根据《企业集团**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第一,**公司应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确定其贷款利率及各项—手续费率。业务涉及外汇及外债管理的,按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有关规定办理。第二,**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审慎会计原则和会计制度。编制并按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非现场检查指标考核表及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报告,并于每一会计年度终了后的一个月内报送上一年度的财务报丧和资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直接经办人员应对所提供的财务会计报表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第三,**公司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呆帐准备金、坏帐准备金及投资风险准备金,并冲销呆坏帐。第四,**公司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制定本公司的业务规则,建立、健全本公司的业务管理、现金管理和安全防范制度。第五,**公司应建立对各项业务的稽核、检查制度,并设立独立于经营管理层的专职稽核部门,直接向董事会负责,以加强内控制度的建设。第六,中国人民银行对**公司实行现场检查及非现场检查制度。
第七,中国人民银行认为有必要时,有权随时要求**公司报送有关业务和财务状况的报告和资料。第八,中国人民银行根据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问题,可以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质询,并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或进行整顿,拒不改正或整顿的,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取消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有关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第九,**公司应建立定期审计制度。**公司的董事会或监事会应于每年初委托具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上—年度的经营活动进行一次审计,并于每年的4月15日前将经董事长或监事会主席签名确认的年度审计报告报送中国人民银行。第十,**公司可成立行业性自律组织,对**公司实行行业自律管理。中国人民银行认为有必要时,可授权行业性自律组织行使有关行业管理职能。第十一,中国人民银行对**公司实行年检制度。
由此可见,中国人民银行对企业集团**公司(简称**公司)的监管应包括合规性监管和风险性监管两个方面。(一)合规性监管:对企业集团**公司的合规性监管应当符合机构设置的合法性、组织机构和人员配备的合规性、资本金的合规性,以及业务范围的合规性管理和其他合规性监管等方面。(二)对**公司的风险性管理:对**公司的风险性管理包括资本成分和表内资产及其风险权数划分两个方面的内容。通常将资本成分划分为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以及贷款呆帐准备金、投资风险准备金、坏帐准备金等部分,并从资本总额中扣除以下部分:对不合并列帐的股本投资,对其他金融机构的资本投资。以上两项在计算资本充足率时应从核心资本中扣除,另外在附属资本中扣除发生但尚未冲销的呆账损失。同时,核心资本占资本总额的比例应不低于一定的数值,另外,**公司的各项表内资产按风险程度的不同,可划分为若干种权数定值
以上就是法律援助中心小编对于这方面知识的具体介绍,以及对于相关的**公司的监管是有一定的流程的,以及是有一定的监管机构进行监督的,因为对于财务是需要进行强烈重视的,以及需要进行时刻的监督,如果对于该方面知识还有其他的疑问,欢迎来咨询法律援助中心的相关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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