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EWS

新闻资讯

新闻资讯

非单位员工的火车票可以做账吗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非单位员工的火车票可以做账吗

根据税法规定,差旅费是本企业任职或受雇员工发生的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出差支出,客户机票费用不属于你公司差旅费支出,不得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税前扣除。

企业为非本企业员工报销差旅费用,该项费用如果与本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无关,应确定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该项费用如果属于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费用,而非支付的个人所得,则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因此,企业负担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客户的交通、食宿等费用,如果符合业务招待费的范畴,相关支出可以在业务招待费中列支。参考上述规定,专家出席专项评审会发生的差旅费,属于与你单位生产经营有关的合理支出,如果符合业务招待费得范畴,相关支出可以在业务招待费中列支。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印发〈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54号)规定,航空电子客票行程单为旅客购买电子客票的付款凭证或报销凭证,同时具备提示旅客行程的作用,纳入税务发票管理范围。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和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在旅客购票时,应使用统一的打印软件开具行程单,不得手写或使用其他软件套打。打印项目、内容应与电子客票销售数量数据内容一致,不得重复打印,并应告知旅客行程单的验真途径。

同时强调,不符合规定的《行程单》,不得作为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并向开票单位所属民航地区管理局及其派出机构或所辖地区相关主管税务机关举报。

根据上述规定,网上订机票的企业,可凭航空电子客票行程单作为旅客购买电子客票的付款凭证或报销凭证,其他不符合规定的凭证不能税前列支。

2.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因此,为已售商品而邀请生产厂商技术人员及贵公司人员一同出国为客户调试机器,所发生的支出,可以作为企业与取得收入相关的支出,在销售费用中列支。但企业应对这部分费用书面说明并作为附件,以证明该项支出确属为销售商品而发生。

非单位员工的火车票费用不属于公司差旅费支出,不得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税前扣除,该项费用如果与本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无关,应确定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以上就是对你提出的问题的回答,你可以咨询法律援助中心的律师。

本文由在线律师咨询网发布,不代表法律援助中心网立场,转载联系作者并注明出处:https://www.flyzzx.com/

在线客服
联系方式

热线电话

12348

上班时间

周一到周五

微信号

weixin

二维码
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