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中期公司期货居间人的规定
【期货居间人协议】**中期公司期货居间人管理制度
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加强对期货居间人规范化管理,公司制定居间人管理制度。
一、期货居间人资格的认定
1、 期货居间人必须是中国境内的自然人或法人(有经营范围限制的除外)
2、 期货居间人不能是其介绍的期货客户的关联人,包括期货客户的工作人员、指令下达人、资金调拨人等。
3、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及基金等金融机构不能被做为居间介绍的客户。
二、签署居间协议
1、 要成为**中期公司与期货客户之间的期货居间人必须以真实身份,与**中期公司签署《居间协议》。
2、 期货居间人需提供的证件:
个人:出示身份证原件,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上面签字并注明用于上海中期签署居间协议字样;
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单位红章,并注明用于上海中期签署居间协议字样;
3、 《居间协议》有效期为签署之日起的一年内。协议到期,**中期公司需对期货居间人资格进行年检,视年检通过情况决定是否续签《居间协议》。
三、客户对期货居间人的认定。
期货客户新开户是否是由期货居间人介绍,需由其介绍的期货客户以书面方式对居间行为进行认定。认定必须通过书面形式,并采用**中期公司提供的《开户调查表》或《居间确认书》。
四、期货居间人的年检制度。
1、 通知。**中期公司稽核部每月月初将月底到期的居间协议的明细通知各业务部门,业务部门对该居间人是否续约提出部门意见后反馈至稽核部。
2、 回访。由**中期公司呼叫服务中心对需要续约的居间人进行回访。
3、 由**中期公司结算部提供居间人一年之内的期货居间业务情况。
4、 通过上述部门检查,符合续签条件的居间人,经总裁办批准后正式与居间人续约。
五、期货居间人佣金发放。
**中期公司按照与期货居间人签署的居间协议约定,支付居间人佣金。期货居间佣金经公司财务部门代缴代扣个人所得税及营业税后,划入其登记的同名银行帐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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