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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事务所验资过失责任的认定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裁判要旨

因会计师事务所的过失导致被审计单位验资不实,侵害了利害关系人的利益。会计师事务所承担的责任应与利害关系人对验资报告的信赖程度、与会计师事务所的过失程度相一致。

案情

2001年11月18日,陕西金-岭光固化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金-岭)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简称高*行)提出贷款申请,高*行经审批后于2002年3月11日与金-岭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350万元,期限自2002年3月11日至2004年3月11日,月利率5.49‰,由**大鹏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大鹏)承担连带责任保证。高*行于3月12日发放了350万元借款,借款期满后,金-岭未按约定还本付息。2004年6月28日高*行将该笔债权转让给中国**资产管理公司西安办事处(简称信达),信达又于2005年2月4日转让给了中国**资产管理公司西安办事处(简称东方)。金-岭至今未偿还贷款本金350万元及利息。东方于2007年提起诉讼。

金-岭于2001年5月设立登记,注册资本为3500万元。设立时,其股东中**西工大科教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简称西*教)、陕西星-汇投资咨询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星-汇)、**新盘古通信科技有限公司(简称盘古)、刘*军等出资不实,上述四个股东不实出资金额分别为420万元、200万元、150万元、200万元。公司成立后,上海复-星高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复-星)抽逃资金200万元。复-星已在另案中因抽逃资金被西安中院强制执行承担了200万元的赔偿责任。

金-岭设立时,在中国建设银行西安市小寨支行(简称小寨行)开立两个专用账户,其中一般账户账号为557026140353,该账户在5月23日存入995万元,5月24日又转出995万元。另一临时账号为557026139564,该账户5月24日存入5笔资金合计13576400元。小寨行于2001年5月23日17时和24日18时向**希*玛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简称希*玛)出具两份资金存款证明,证明上述两账户内的存款金额分别为995万元和1350万元。两份证明均注明:我行只对上述时点的存款真实性负责,对该时点以后被证明人账户内存款发生的变化不负任何责任,该存款证明只证明该客户在上述时点的存款情况,不作其他用途。希*玛于2001年5月25日作出验资报告,结论为:截至2001年5月24日止,金-岭已收到股东投入的股本为3500万元。验资结论中,995万元验资不实。小寨行于2001年12月并入高*行。

裁判

西安中院一审审理认为:金-岭未按约定期限偿还借款本息构成违约,应向东方承担清偿借款本息之责任。根据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金-岭出资不实的股东应在不实出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鉴于复-星已在抽逃资金200万元的范围内向有关债权人承担了责任,故其责任应予免除。希*玛尽到了职业谨慎义务,不应对验资不实承担过错责任。小寨行为金-岭开立两个账户并出具两份一般性质的资金存款证明之行为,未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故不应对验资不实承担责任。遂判决:一、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金-岭偿还东方借款本金350万元及利息。二、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西*教、星-汇、盘古、刘*军分别在420万元、200万元、150万元、200万元不实出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东方对复-星、希*玛、高*行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1723.5元,由金-岭负担。

东方提起上诉,主要理由为:希*玛与高*行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陕西高院经审理认为:金-岭应按借款合同的约定偿还东方350万元借款本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业务活动中民事侵权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简称《若干规定》)第十条第(一)项之规定,西*教、星-汇、盘古、刘*军应分别在420万元、200万元、150万元、200万元的范围内对350万元借款本息承担补充赔偿责任。鉴于复-星已因抽逃出资向有关债权人承担了200万元的责任,故其不再承担责任。

高*行在作出贷款决定时,对金-岭验资报告的信赖程度较低,希*玛承担的责任应与该信赖程度相一致。希*玛在验资过程中存在重大过失,承担的责任应与其过失大小相适应。对于东方的损失,金-岭因经营失败导致违约不能偿还借款的原因力大于希*玛过失验资不实的原因力,希*玛承担的责任应与该原因力相一致。综上,**玛应在验资不实的范围内对金-岭欠款本息的15%承担赔偿责任。

小寨行向希*玛出具的不同时点的两份“资金存款证明”,内容是真实的,至于该两份证明中涉及的款项是否重复,应由验资单位希*玛按照验资职业规范的要求予以核实,小寨行不是验资单位,没有义务审核金-岭两个存款账户中不同时点的存款是否重复,故其不因验资不实而承担赔偿责任。由于小寨行已并入高*行,其权利义务由高*行承受,因而高*行不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陕西高院终审判决:一、维持原判第一项;二、撤销原判第三项;三、变更原判第二项为: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西*教、星-汇、盘古、刘*军分别在420万元、200万元、150万元、200万元不实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四、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希*玛在金-岭及西*教、星-汇、盘古、刘*军的财产经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足以赔偿东方损失时,在995万元不实验资范围内向东方就借款本金52.5万元及利息177816元(截至2006年12月20日,2006年12月21日至本判决给付之日的利息按52.5万元本金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利息)承担赔偿责任。五、驳回东方其余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21723.5元,由金-岭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1723.5元,由金-岭负担10862元,东方负担7603元,希*玛负担3258.5元。

综合上面的介绍,会计师事务所验资过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相信大家看了上面介绍后,对于会计师事务所验资过失的法律知识有了一定的了解,如果你还有关于这方面的法律问题,请咨询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他们会为你进行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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