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理厂内倒车撞人是道路交通事故还是人身伤害事故?
案情:2008年10月29日,原告曹-贵与被告肖-礼合伙购买了一辆出租汽车,并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保险期为2008年11月1日至2009年10月31日。因汽车需要修理,2008年12月3日晚,原、被告两人将车开进某修理厂进行修理,修理厂内车辆较多,修理人员要求将车停放至指定的地点等待修理。于是由肖-礼驾驶倒车,曹-贵在后指挥车辆进入,但由于肖-礼操作不当,将曹-贵撞伤,造成曹-贵右眼失明,左侧面部麻木的七级伤残。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到场处理进行现场勘查后作出交通事故处理通知书,认定该事故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
争议:修理厂内倒车撞人是道路交通事故还是人身伤害事故?
第一种观点认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顾名思义就是针对交通事故予以赔偿,非交通事故不在赔偿之列。交通事故是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所造成的,而本案中事故的发生,不是在道路上行驶的过程中,且交警部门已经作出认定此事故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故认为,保险公司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第二种观点认为,曹-贵与肖-礼将车驶入修理厂,并由修理厂内的人员告知停放入指定的位置,此时已经进入了维修程序了。本案不应定性为道路交通事故,而应是一般的侵权纠纷,且修理厂还应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
第三种观点认为,本案涉及的事故属于交通事故。《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5条第5项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该条第1项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该法第77条规定,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本法有关规定办理。从以上法律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其实质上扩大了交通事故的范围,交通事故在地域上,不仅包括道路,还应当包括道路以外的其他场所,仅以地域范围来确定是否属于交通事故已不符合现行法律规定。应该以发生事故时机动车是否处于通行状态作为衡量标准。本案虽然发生于修理厂内,但这并不影响该车所表现的倒车的运动状态,虽然倒车的目的是为了进行修理,但该车的运动状态是造成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这起事故的发生与修理的操作没有任何因果联系。故此认为本案属于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
管析:笔者同意第三种观点,而且笔者认为,本案由保险公司赔付,符合交强险立法目的和精神。国家设立交强险的实质是要求保险公司对受害人(第三者)承担社会责任,避免肇事人无力赔偿时受害人得不到任何救济现象的发生,促进社会和谐。无论投保机动车是否在公共道路上行驶,其都有发生事故的可能。在非公共道路上发生的事故,对于受害人而言同样是偶然的,难以防范的,符合保险事故的基本特性。认定符合一定条件的在非公共道路上发生的事故为保险事故,符合交强险对社会公众利益的保险原则和交强险的公益性质。
徐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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