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作为抵押物未进行登记的,抵押的效力如何
车辆作为抵押物未进行登记的,抵押的效力如何
《担保法》第41条规定:“当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第42条规定:“办理抵押物登记的部门如下:(一)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二)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 (三)以林木抵押的,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四)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五)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根据上述规定,以车辆进行抵押的,应当在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物目登记之日起生效。本案中,**公司向支行提供两辆车作为抵押物,但是双方没有到相关部门办理抵押物登记,因此抵押条款并未生效,在此情形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6条规定:“抵押合同对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抵押财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根据主合同和抵押合同不能补正或者无法推定的,抵押不成立。法律规定登记生效的抵押合同签订后,抵押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拒绝办理抵押登记致使债权人受到损失的,抵押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物权法》第188条明确规定: “以本法第百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第180条规定: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三) 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四) 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 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财产一并抵押。”根据上述规定,以车辆作为抵押物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没有经过抵押物登记的仅仅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而非抵押合同不生效,因此如果本案发生在《物权法》颁布实施后,则支行.的抵押权依法成立,可以就**公司的两衲牛优冗灾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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