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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深圳交通事故赔偿标准及计算方法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适用于2006年5月30日零时起至2007年5月29日24时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

(深圳陈伟律师手机:13715219058)

前言:

本律师专业处理各类交通事故,具有丰富的实际办案经验,曾成功处理多起交通事故赔偿案件。由于交通事故发生后的赔偿问题比较复杂,涉及到众多法律问题及赔偿标准问题,为方便大家在处理交通事故赔偿时,有相关的计算方式和计算方式的参考标准,现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以及广东省2006年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计算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律师长期大量办理该类案件的办案经验,将在深圳发生交通事故的赔偿标准及计算方法等内容以列表方式作如下描述。希望对各位有所这方面需求的朋友提供法律上的帮助。如有问题,可直接与本律师联系。本律师愿意效劳。

费用项目

计算方式

广东标准

农村

深圳标准

医疗费

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待实际发生后另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误工费

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前一日。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护理费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计算;无收入或者雇佣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计算。

交通费

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住院伙食补助

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

50(特区内)

住宿费

同上

130(特区)

营养费

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费用项目

广东标准

农村

深圳标准

残疾赔偿金

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每年标准为人民币14769.94元

年标准为4690.5

每年标准为人民币28665.25元

残疾辅助器具费

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

丧葬费

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11552.5元

同前

16198元

被抚养人生活费

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每年为人民币11809.97元。

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性支出每年为人民币3707.7元

深圳市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每年为人民币21188.84元

死亡赔偿金

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每年为人民币14769.94元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每年为人民币4690.5元

深圳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每年为人民币28665.25元。

注:由于计算标准可能会因时间关系,随统计部门公布的数据而发生相应的变化,因此,最终数据应当以广东省统计局公布的统计数据及有关规定为准。本律师对因数据变化而产生的不同结果不负任何法律责任。

深圳执业律师:陈伟

2007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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