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2008年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重庆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总队
关于印发2008年度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的通知
渝公交[2008]107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局交警支(大)队,各驻企业公安分局交警支(大)队,总队直属各单位:
现将2007年度重庆市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公布如下,请在处理二00八年五月一日零时至二00九年四月三十日二十四时发生的交通事故中参照执行。
一、城镇(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13715元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3509元
二、城镇(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10876元
农村居民消费性支出:
2527元
三、相同或相近行业职工年平均工资23098元
1.农、林、牧、渔业14852元
2.采矿业21715元
3.制造业21094元
4.电力、煤气及水利生产和供应业
31066元
5.建筑业18038元
6.交通、运输、仓储业和邮政业
21762元
7.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
37932元
8.批发和零售业19543元
9.住宿、餐饮业
13742元
10.金融、保险业48120元
11.房地产业
22963元
12.租赁和商务服务业19554元
13.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
33495元
14.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15437元
15.居民服务和其它服务业19782元
16.教育23508元
17.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26883元
18.文化体育和娱乐业27768元
19.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28135元
二〇〇八年五月十二日
主题词:交通管理交通事故赔偿标准通知
重庆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总队办公室2008年5月1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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