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EWS

新闻资讯

新闻资讯

重庆市2008年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重庆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总队

关于印发2008年度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的通知

渝公交[2008]107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局交警支(大)队,各驻企业公安分局交警支(大)队,总队直属各单位:

现将2007年度重庆市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公布如下,请在处理二00八年五月一日零时至二00九年四月三十日二十四时发生的交通事故中参照执行。

一、城镇(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13715元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3509元

二、城镇(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10876元

农村居民消费性支出:

2527元

三、相同或相近行业职工年平均工资23098元

1.农、林、牧、渔业14852元

2.采矿业21715元

3.制造业21094元

4.电力、煤气及水利生产和供应业

31066元

5.建筑业18038元

6.交通、运输、仓储业和邮政业

21762元

7.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

37932元

8.批发和零售业19543元

9.住宿、餐饮业

13742元

10.金融、保险业48120元

11.房地产业

22963元

12.租赁和商务服务业19554元

13.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

33495元

14.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15437元

15.居民服务和其它服务业19782元

16.教育23508元

17.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26883元

18.文化体育和娱乐业27768元

19.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28135元

二〇〇八年五月十二日

主题词:交通管理交通事故赔偿标准通知

重庆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总队办公室2008年5月13日印发

本文由在线律师咨询网发布,不代表法律援助中心网立场,转载联系作者并注明出处:https://www.flyzzx.com/

在线客服
联系方式

热线电话

12348

上班时间

周一到周五

微信号

weixin

二维码
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