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坐出租车(或有偿乘车)发生交通事故如何索赔
我们先看如下案例:2008年6月刘某乘坐青岛某出租车公司所有的出租车出去办事,行驶至308国道时被赵某驾驶的自卸车撞到汽车尾部,导致出租车后座上的刘某受伤住院,后经交警认定自卸车对该事故的发生负完全责任,出租车正常行驶没有责任。刘某被送到医院后诊断为骨折及脑外伤后神经性反应、皮肤软组织多处挫伤。为治伤刘某支付医疗费36726.56元,刘某经鉴定构成九级伤残。现刘某想通过诉讼索要赔偿款。通过以上案例为大家分析一下这种乘客有偿乘车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形下民事赔偿主体如何确定的几种情形:一是承运人(如上所说出租车公司、长途客运公司、出租车司机等)和事故其他方(如上所说自卸车)因为共同侵犯了乘客的人身权或财产权,应当都作为民事赔偿主体。二是承运人在交通事故中不承担责任,而是由事故其它方承担完全责任(如本案),由于事故其它方的侵权行为是导致乘客人身受到损害的主要原因,承担的是侵权责任,而承运人与乘客之间具有运输合同法律关系,应当负有把乘客安全送达目的地的义务,违反该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但不承担侵权责任。结合本案看,有两个独立的行为,一个是自卸车的侵权行为,一个是出租车的违约行为。
如当事人选择了以侵权为由起诉,则赔偿主体为侵权人即在交通事故中负有责任的一方,本案中全部责任归于自卸车,因此侵权方为自卸车,而出租车因在事故中不负责任,其不属于该次交通事故的侵权方,依法不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如当事人选择以违约为由提起诉讼,则赔偿主体为违约方,即违反合同约定一方。本案中,刘某与出租车之间属于有偿客运合同关系,按照客运合同,尽管出租车在本案中没有责任,但是其应当承担把乘客安全送达目的地的义务,但是由于事故的发生,出租车没有履行该义务,因此,就构成了违约,因此刘某可以起诉出租车一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因选择了违约的诉因,则不能起诉自卸车一方,因为其与刘某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当事人在侵权与违约竞合选择诉因时,不仅赔偿主体不同,对受害人利益的保护也有着很大的不同。这些不同主要有:1、管辖法院不同;2诉讼时效不同,侵权与违约的诉讼时效不尽相同。3、赔偿范围不同,主要是违约责任无法主张精神损害费。4、举证责任不同。5、责任构成要件不同。因此当事人应当根据有利诉讼以及赔偿人的赔偿能力的因素确定选择以侵权还是违约进行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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