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2008年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根据2008年2月公布的山东省2007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报告显示,2008年山东省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的数据为: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4265元
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9667元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4985元
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3622元
城镇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22711元
国有经济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27290元
有关费用计算情况(部分):
一、误工费(无固定收入的):
农、林牧、渔业50.89元/日金融业122.35元/日
采矿业94.89元/日房地产业58.93元/日
制造业57.94元/日租赁、商务服务业60.65元/日
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82.07元/日建筑业62.89元/日
水利、环境、公共设施管理业52.90元/日教育75.84元/日
居民服务和其它服务业82.84元/日批发、零售业57.34元/日
交通运输、仓储、邮政业81.49元/日文化、体育和娱乐业86.81元/日
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软件105.41元/日住宿和餐饮业41.03元/日
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77.61元/日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71.48元/日
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地质勘查92.15元/日
二、丧葬费:13645元
三、残疾赔偿金: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4265元/年×20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4985元/年×20年
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四、被抚养人生活费: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为9667元/年农民居民人均生活费支出为3622元/年根据抚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被抚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抚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它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被抚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夫妻二人要平均分担抚养义务,兄弟姐妹要平均分担父母的抚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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