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2007/2008年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从2007年6月1日---2008年5月31日起实施
广西高级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厅联合发布
序号项目标准(元)备注
1、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9899区统计局提供的二○○六年统计数字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771
2、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6792
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2414
3、职工月平均工资1505
4、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分行业年平均工资
农、林、牧、渔业10075
采矿业17737
制造业17104
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25988
建筑业16455
交通运输、仓储及邮政业20642
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30940
批发和零售业13405
住宿和餐饮业10762
金融业29576
房地产业16551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14613
科学研究、技术服务与地质勘查业22498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13361
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15091
教育17039
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20690
文艺、体育和娱乐业20400
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20330
5、住宿费
南宁、柳州、桂林、梧州、北海、防城港、钦州、玉林及贵港市每人每天40(区财政厅桂财文字[1996]第4号通知)
其它地区每人每天25
6、伙食补助费
县城以及3万人以上人口的城镇每人每天补助15
注:
1、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参照第1项计算。
2、被抚养人生活费参照第2项计算。
3、丧葬费按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4、受害人无固定收入且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其误工费参照第4项计算。
5、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第6项计算。
2008年广西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1.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2200元;
2.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8151.3元;
3.全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3224元;
4.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2747.5元。
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
(二○○八年)
序号项目标准(元)备注
1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2200区统计局提供的二○○七年统计数字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3224
2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8151.3
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2747.5
3职工月平均工资1825
全社会分行业职工人均年平均工资收入农、林、牧、渔业12409
采矿业21232
制造业19808
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30217
建筑业18838
交通运输、仓储及邮政业24432
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34998
批发和零售业16103
住宿和餐饮业12205
金融业39273
房地产业19218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16920
科学研究、技术服务与地质勘查业26694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15131
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15504
教育21518
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24661
文艺、体育和娱乐业24091
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25860
5住宿费每人每天110区财政厅
桂财文字[2007]第44号通知
6住院伙食补助费每人每天40
此计算标准从2008年6月1日起实施
(声明:信息仅供参考,引用时请以原版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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