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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2007/2008年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根据福建省统计局2006年统计数据,结合我省实际,现将2007年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费用标准通知如下:

一、我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死亡、残疾赔偿金)为13753元/年;

二、我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被抚养人生活费)为9807元/年;

三、农民人均可纯收入(死亡、残疾赔偿金)为4833.35元/年;

四、农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被抚养人生活费)为3598.39元/年;

五、丧葬费9659元/年。

附:各行业职工平均工资

农林牧渔业10872元/年

采矿业18087元/年

制造业15936元/年

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29909元/年

建筑业18976元/年

交通运输、仓储及邮政业25987元/年

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40817元/年

批发和零售业18694元/年

住宿和餐饮业14255元/年

金融业42359元/年

房地产业21588元/年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20205元/年

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27701元/年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18355元/年

居民服务和其它服务业17572元/年

教育21933元/年

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24076元/年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24523元/年

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24645元/年

福建省2008年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一、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死亡、残疾赔偿金)为15505.42元/年;

二、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被抚养人生活费)为11055.13元/年;

三、农民人均可纯收入(死亡、残疾赔偿金)为5467.08元/年;

四、农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被抚养人生活费)为4053.47元/年;

五、丧葬费9659元

(声明:信息仅供参考,引用时请以原版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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