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2008年度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湖北省公安厅文件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湖北省统计局
国家统计局湖北调查总队
鄂公通字〔2007〕15号
各市、州、县公安局、人民法院、统计局、调查队:
为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实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现将2007年度《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予以发布。
本标准自2007年5月1日---2008年4月30日执行。
二OO七年四月二十日(章)
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二OO七年度)
序号项目标准(元)备注:省统计部门提供的二OO六年统计数据
1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年)9803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年)3419
2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年)7397
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年)2732
3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年)15172
4全社会分行业在岗职工人均年平均工资收入
农、林、牧、渔业6599
采矿业15196
制造业13771
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20419
建筑业13517
交通运输、仓储及邮政业18693
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28672
批发和零售业11520
住宿和餐饮业9483
金融业22762
房地产业15050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13641
科学研究、技术服务与地质勘查业23345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12143
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14443
教育16146
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16765
文艺、体育和娱乐业16906
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18375
5住宿费每人、每天30鄂财文发(1996)578号
6伙食补助费每人、每天15
湖北省2008年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城镇居均可支配收入11485元(2007年度为9803);
农民人均纯收入3997元(3419)。
(声明:信息仅供参考,引用时请以原版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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