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2007/2008年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0370元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4090元
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7987元
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3067元
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9624元
丧葬费9812元
注: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中不包括丧葬费,该数据标准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第二十七条确认。
分行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行业平均工资
农、林、牧、渔业6615元
彩矿业24036元
制造业18589元
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26230元
建筑业15313元
交通运输、仓储及邮政业22614元
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39741元
批发和零售业16806元
住宿和餐饮业13647元
金融业32284元
房地产业16912元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15322元
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26823元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13959元
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16270元
教育20473元
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20639元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21959元
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21708元
(椐2007年5月29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辽宁省公安厅辽高法[2007]109号关于印发辽宁省2007年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有关数据的通知)
辽宁省2008年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最新标准
根据辽宁省统计局公布的2007年度有关数据,确定辽宁省2008年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有关数据如下: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12300.00元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4773.00元
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9430.00元
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
3368.00元
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23202.00元
丧葬费
注: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中不包括丧葬费,该数据标准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第二十七条确认。
(声明:信息仅供参考,引用时请以原版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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