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2009年交通事故八级伤残赔偿标准
一、医疗费:
按实际支出计算。
二、残疾赔偿金:
农村标准:4512.50元×30%×20=27075元
城镇标准:13821.20元×30%×20=82927.2元
三、被抚养人生活费(符合法律规定才有):(实际数额按被抚养人人数确定)
1、小孩生活费
城镇标准:9945.50元×(18岁-现在岁数)÷2×30%
农村标准:3805元×(18岁-现在岁数)÷2×30%
(注:单亲家庭的无需除2)
2、老人生活费
城镇标准:9945.50元÷兄弟姐妹人数×20年×30%
农村标准:3805元÷兄弟姐妹人数×20年×30%
(60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75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被抚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城镇户口的不超过9945.50元元,农村户口的不超过3805元。
四、营养费:
参照医院的意见确定或者法医鉴定确定,一般为一千至五千元。
五、误工费: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六、交通费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大约1000至5000元。
七、护理费: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规定计算;无固定收入或雇工的,参照长沙市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计算。
八、住院伙食补助费:50元每天
九、住宿费:100元每天
十、残疾辅助器具费:
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十一、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0元以上
十二、后续治疗费用:
参照司法鉴定中心的法医鉴定结论确定或者实际发生时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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