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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究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一、关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审判的基本情况和主要问题

刘学圣(省法院民一庭法官):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在民法上一般称为“机动车致人损害案件”,因为按照通常的理解,道路交通事故属于侵权行为法的范畴,而交通事故发生后的损害赔偿问题实际上还有合同法上的救济途径。鉴于我们所讨论是由新近实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交法》——编者注)引出的,在用语上,我们仍使用“道路交通事故”一语。

(一)近年来我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审理情况

为使大家对我省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的审理情况有个大致的了解,我们对2000年—2004年全省法院审理的一审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做了一个简要的统计(见下表)。

年度

数量20002001200220032004

收案数25433205370142805508

受害人数25723241373443265567

结案数25483187363143215428

受害人数25743232366543625483

上述数字可以反映出以下事实:一是五年来全省法院审理的一审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收结案数量均呈现上升趋势,且上升势头强劲,短短五年间,数字已是翻了一翻;二是随着案件数量的上升,交通事故涉及的受害人数量也大幅度上升,这反映出交通事故所造成的社会财富损失呈现上升趋势。

《道交法》实施后的2004年下半年,全省法院受理一审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3393件,涉及受害人3432人,同比分别上升58.55%和58.67%,这一数字反映出在新法实施后,起诉到人民法院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呈现“跃升”势态,出现这一现象的原因,除了赔偿的依据有所变化之外,同时期我国汽车产业政策的变化导致私家车和“马路杀手”数量上升进而引起交通事故数量上升也是一个重要因素。

(二)《道交法》实施后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机制的变化

《道交法》的颁布实施,对我国传统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机制作了较大的改革,主要体现在:1.程序方面。一是公安机关处理的前置程序被废除,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赔偿争议的解决有了更加灵活的选择;二是由于新交法规定了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制度和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在交通事故赔偿诉讼的参与者上就增加了一类诉讼主体。2.实体方面。一是采用了更加多元化的归责原则,区分交通事故的主体采用不同的归责原则,由于归责原则由传统的过错责任向多元化的变化,交通事故的概念也相应进行了调整,不再过分强调交通事故构成要件中的主观过错。二是在赔偿的项目和标准上,由于采用了新的法律依据,赔偿的项目由《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编者注)规定的11项增加到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规定的15项,增加了后续治疗费、康复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营养费4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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