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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2010年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江苏省2010年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江苏省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有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费用标准(2009年度)的通知

【苏高法电【2010】135号】

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

根据江苏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江苏调查总队发布的《2009年江苏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现将2009年度我省相关赔偿费用标准所依据的统计数据通报如下:

1、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552元

2、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3153元

3、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8004元

4、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5804元

职工年平均工资和江苏省分细行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表,待统计局数据公布后再做通报。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

二0一0年二月二十五日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新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2004年5月1日起,《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正式实行,国务院《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同时废止。对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及赔偿标准,以往由《办法》规定,涉及人身损害赔偿的其他案件的赔偿项目和标准也是参照《办法》计算。?全文

●交通事故各项赔偿计算方法及公式

一、医疗费赔偿金额的计算公式及相关法律法规

医疗费,是指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由于造成一定的人身伤害,为恢复健康而需要就医诊治,按照医院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创伤治疗所必须的费用。医疗费主要包括挂号费、检查费、化验费、手术费、治疗费、住院费和药费等。医疗费可以为住院医疗费,也可以为门诊医疗费,但支出的目的在于治疗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伤残人员以及抢救伤重死亡人员。?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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