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员司机单方交通事故引发的雇主责任及其追偿权
2007年6月底开始,张某某受雇于李某某作为其新购买的陕C-15288号大货车的驾驶员,从事货物运输工作。2008年7月25日13时15分许,张某某驾驶该车由眉县沿姜眉公路行至太白县嘴头镇塘口村附近路段时,因注意力不集中,高速驾驶粗心大意而操作不当致使车辆翻倒在路面上,造成了张某某和同车乘车人王某不同程度受伤,车辆严重损坏。当地交警部门经现场勘察,翻车路段道路平坦,无拐弯和上下坡,路面上也无障碍物,事发时该车也未与任何车辆或行人发生碰撞,对此单方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为司机张某某负全部责任。
该起因雇员司机单方交通事故致自身及同车人受伤和车辆受损,引发的雇主李某某的损失共有三部分:
第一部分第三人王某的损失。即需赔偿第三方王某的各项费用3万元。
第二部分雇员张某某的损失。即需赔偿雇员张某某的各项费用8.75万元。
第三部分雇主李某某自己的车辆损失9万元。
后第三方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雇主李某某赔偿其各项损失,雇员张某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员张某某将雇主李某某诉至法院,请求赔偿其各项费用。雇主李某某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向雇员张某某追偿第三方王某的损失及自己的车辆损失。
[裁判]
对于第三方王某起诉的案件,法院认为雇主李某某应当承担雇员张某某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赔偿责任,判决雇主李某某赔偿各项费用3万元,雇员张某某因存在重大过失,由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于雇员张某某起诉的案件,法院认为李某某作为雇主,应当对雇员张某某在雇佣期间所受到的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张某某未尽到高度谨慎驾驶的义务,主观上具有重大过失,应当减轻李某某的赔偿责任,遂判决李某某赔偿张某某因交通事故受伤造成的各项费用的80%即7万元。
关于雇主李某某诉请追偿一案,经法院主持调解,雇员张某某最终赔偿了雇主李某某的财产损失总值的30%即2.7万元。
[评析]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产生了大量的雇佣关系,发生了许多雇员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雇员人身损害赔偿成为司法实践中一种常见的特殊的民事法律关系,在雇员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如何适用法律也是当前广大雇主和雇员所普遍关心的问题。本案可以说是一起比较典型的雇员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既涉及到雇员在受雇期受到人身损害和致人人身损害的赔偿问题,也涉及到雇主因雇员有重大过失而产生的追偿权问题,较为集中全面地反映了雇员人身损害赔偿的有关法律问题。笔者结合提供的案例拟对相关问题作以详细阐述,以供探讨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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